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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监管下房地产业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及风险防控专题班

  • 开课地点:郑州
  • 学习费用:2980_梁青海老师元
  • 学制:2天

智慧税务监管下房地产业税务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评析...课程特色与背景

‖课程背景‖    

行政诉讼,又叫民告官,税务行政诉讼,就是纳税人到法院告税务局,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对一般企业来说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正常情况下肯定是税收利益上感觉受损严重,与税务机关努力协调未果才会告状的,提起行政诉讼是企业对自身税收权益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所以研究房地产业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对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都是房地产企业与税务机关争议的最尖锐、最前沿、最能引起房地产业税收痛点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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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疫情,各级财政全面告急,外贸受阻严重,太多的相关产业萎靡,正常税源大幅衰减,再叠加金税四期上线后数电发票全国试点对房地产企业的涉税操作面临巨大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在任务压力之下只能向纳税大户—房地产业开刀,特别是秋后算帐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更是绝大部分房开企业最深的痛,土地增值税清算及附带的全税种清算产生巨额的应补税款,不可避免的会与税务机关产生激烈争议,因为清算的房开企业大多销售完毕,处于扫尾阶段,对税务机关的依赖及敬畏大大减少,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没有了太多的顾忌,提起税务行政诉的机率大大增加,所以学习有公信力及示范作用的典型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会给房开企业以方向,房地产业可以从诉讼案例中感受到法规不明确时法院的指引导方向,这些最激烈的碰撞,最深层的博弈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他人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和借鉴。太多的房开企业需要从败诉的案例中学到如何能防患与未然、避免重蹈覆辙,从胜诉的案例中看到如何挽回损失或提前依此与税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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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通过最经典的房地产业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解析让你从法院的判决书中了解到税局和房地产业最激烈的交锋,最前沿的探索,最全面的辩论,每一家房开企业都能从这些精彩的案例中找到这个行业在涉税方面争议的影子,虽然大多数房开企业最终没有走向行政诉讼之路,但是能从这一个个案例中汲取沉痛的教训,获取他们在诉讼中的经验。

‖课程收益‖    

1.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 — 不是想告就能告的;

2.洞悉当前房地产业税务行政诉讼的胜诉比率有多大?做到心中有数; 

3.看穿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最终有可能得到什么,分析告状的利与弊;

4.对比典型案例中争议的内容和判决结果,及时调整自身问题;

5.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结论与主管税局交涉,争取最大利益;

6.有效实施涉税风险防控,不跳别人告状输掉的坑。      

课程大纲

一、分歧与碰撞  —  纳税人税务救济路径的选择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那受了委屈怎么办?

2.是打掉牙齿和血吞还是奋起抗争?

3.与税局的分歧开始时如何应对与争辩?

4.纳税人提出的抗辩理由税务机关不认可如何解决?

5.当分歧变成碰撞后法律救济途径有几条道可以选?

6.涉及税款的只有一条可以选,并且还是单行道!

7.漫漫的税收维权路还有一道坎叫税务行政复议你知道?

8.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企争议的终极途径?

9.你不知道的是:有一种告状是税务局想要的!

10.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要不要请税务律师?

11.房地产税务行政诉讼胜诉的比率几何?

12.从哪些切入点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赢官司的机率更高?

13.打赢了税务官司的后果可能与你想象的不一样?

14.赢了税务官司真的是赢了面子输了里子吗?

15.如果打输了官吏如何收拾残局?

二、真的决定要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了吗 — 税务行政诉讼前期准备

1.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

2.如何选择好的税务律师?

3.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准则是你必须了解的!

4.如何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前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

5.税务行政诉讼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6.备受法学界垢病的税务行政诉讼规则 — 先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7.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前提供纳税提保也要经税务机关同意

8.提供纳税担保税局不同意怎么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之 —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到期之争

1.税务机关下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都是合理吗?

2.如果与税局在是否该到清算期发生争议如何应对?

3.谁告诉你没有收到税局的清算通知不清算没责任?

4.不按照税局的清算通知要求进行清算都有哪些后果?

5.未按期进行土增清算涉及滞纳金吗?

6.未按期进行土增清算是不是通知申报拒不申报而被定性为偷税?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行政案例之 — 收入确认之争

1.诚意金作为预售收入税局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诉讼案

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土地收入的诉讼案例 — 苏州翡翠案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补偿收入要不要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福安大运案

4.不动产对外投资计价及应收未收款项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江苏大山案

5.收入确认的时间之争

6.以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金额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否恰当?— 广东恒盛案

7.以房抵债收入的确认时点之诉,土地使用税没有减 — 稷山案

8.房地产公司解除售房合同的是否能退税之诉 — 姜春案

9.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的认定与如何定价之争 — 评估争议案

10.人防工程的出租收入与出售使用权之诉 — 佛山案

11.人防车位的销售确认时间及滞纳金起算时点之诉 — 佛山案

五、房价高低究竟谁说了算 — 房价明显偏低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解析

1.低到多大比例容易让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

2.哪些能称得上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3.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正当与否谁说了算?有法律依据吗?

4.价格明显偏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如果认定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的核定合法吗?

6.税务机关的核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在诉讼中得到法院支持?

7.你知道吗 — 有一种核定是你们想要的

8.关联交易一定要核定吗?

9.核定房价时的评估价以税局提供的为依据还是以房地产企业的为依据?

10.不同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差别很大怎么办?

11.公开拍卖的价格税局一定都认?— 你不要太天真!— 德法案

六、税企法庭涉土地增值税其他问题之争 — 土增税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解析

1.地价款应不应该扣除政府奖励:土地成本之争 — 江苏大山案

2.偷税中的重要条件:主观故意的认定案例解析 — 青岛金艺案

3.容积率之争:整体还是局部 — 海南欧博案

4.地下一层可售面积如何摊土地成本 — 江苏大山案

5.三分法之争:都是优惠政策的祸

6.超长的开发时间与税款的追征期之诉:定不定偷税是关键

7.清算单位最小化的利益之争:清算单位确定的诉讼案例解析

8.税务稽查局有没有土地清算的权利之诉 — 江苏大山案

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之诉 — 房产业涉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诉讼案例解析

1.房地产业股东退股是股权财产转让还是撤资之诉 — 商丘案

2.房地产业合作开发个人入股撤资,分红,财产转让税务诉讼案

3.销售佣金应扣未扣个税之诉 — 威海案

4.房地产企业高管奖金应扣未扣之诉

5.房地产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该不该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之诉

6.财产转让收入还是股权转让收入之诉 — 京桥公司案

八、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之诉 — 房地产业涉企业所得税行政诉讼案例解析

1.会计上计入费用,没有实际支付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权责发生制与收付

实现制之 — 上海华润案

2.预提未缴的土地增值税能不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之诉

3.事后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

4.法院的判决书及收据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 辽宁案

5.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转为查帐征收时,原来没有取得的发票需要补税和处罚之诉

6.税务稽查局认定的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属实之诉;

7.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成本没有可靠计量是否计入收入 — 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还是适用国税发【2009】(31号文)之诉

— 玉权宫案

8.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没有发票一定不能扣除吗 — 吉林宜林案

九、房地产企业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例解析

1.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违法之诉 — 环球案

2.土地平整开发的后收回的税款之争 — 福安案

3.各税种对预售收入的确认不同的案例解析 — 苏宁电器案

4.以融资为目的虚拟买卖之诉 — 福建浦田案

5.税收滞纳金不超本金的诉讼案例 — 苏州翡翠案

6.销售退款要求退税的时间之诉 — 营口案

7.为了办理房产证,业主代房地产企业缴纳税款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之诉

— 祖某案

8.法院拍卖后税务机关追征各项税款之诉 — 关某案

9.法院拍卖后税款与抵押债权孰先之诉 — 江苏一号案

10.房开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要求补交契税之诉 — 兴安盟案

十、现场互动:税收疑难问题实时解答

课程主讲

梁青海: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诉讼法学硕士,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外研

究生导师,现任国内5A级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总经理,在税务系统工作二十余年,曾任基层税局征管科长、市级税局培训中心主任、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稽查局副局长等职,曾为省级税务系统稽查业务标兵、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上市集团公司税务总监。全本录制全国税务系统《通用知识》视频讲座,曾为浙江、海南、沈阳、河南、天津、甘肃、贵州等省份税务干部及企业举办培训班。授课特点:能将二十多年的税务部门工作经历和上市公司税务总监的经验相结合,熟练将法律、会计与税收融会贯通,多角度,全方位分析讲解税收实务与理论,能在睿智和幽默的氛围中将专业知识讲解清楚明白。

课程对象

企业股东投资人、企业职业经理人、执行总监、财务总监、税收总监,财务主管、税收主管,财务部长、税收部长,税收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采购主管、采购经理,企业合同、法务人员,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财税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税务系统基层人员、法制人员、稽查人员。

备注

课程费用:2980元/人(含授课、场地、资料、会务、咨询、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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