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化解新态势下风险高发的培训服务期、竞业限...课程特色与背景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2019年的功过得失还未来得及盘点,一大批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悄悄的叩响了2020年的大门。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为台港澳员工在大陆参加社保做出了哪些特殊安排? 同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统一示范文本中,隐含了哪些不易察觉的信息?企业如何紧紧把握住这其中微妙的变化,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有效管理? 2019年1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持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征求意见完毕,以后员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将有那些新变化? 2019年7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超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议给出了什么样的答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也有望在2020年出台,工伤保险将出现哪些方面的新变化?企业该如何应对? 本课程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紧跟时政节奏,从最新角度分析员工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要点、操作流程、相关管理方法设计技巧等,是真正的实务操作、“纯干货”,学完即用。为切实解决学员疑难问题,主讲老师还将在课程讲解中与学员进行互动交流探讨。为此,中心特别策划员工关系管理“预防和化解新用工态势下风险高发的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带薪年休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误区陷阱及实战应对高级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课程大纲
(一)培训服务期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培训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约定服务期?2、没有实际培训费支出,约定的服务期有效吗?3、上岗取证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4、如何设计才能要回培训期间的工资?5、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延长吗?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7、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8、劳动者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吗?9、服务期违约金数额可以双方约定吗?10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有效?(二)竞业限制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2、竞业限制义务是否仅限于离职后,在职期间是否具有竞业限制义务?3、离职前或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5、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有效吗?6、单位可以要求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7、高管不签竞业限制协议也必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8、是否可以将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的业务也列入竞业限制的范围?9、能将劳动者和新入职的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诉方,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1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带薪年休假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劳动者入职当年能享受年休假吗? 2、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3、如何确认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4、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有哪些?5、带薪年休假能否与其他假期相折抵?6、如何计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员工未提出申请,当年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有效吗?8、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9、职工主动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否向职工折算并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10、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是多少?(四)劳务派遣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劳务派遣与借调外派有什么区别?2、用工单位无法证明派遣事实的应承担什么责任?3、劳务派遣员工可否适用特殊工时?4、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应当安排带薪年休假?5、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6、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怀孕,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派遣单位?7、劳务派遣用工工作过程中出现伤亡,应当如何处理?8、用工单位因违纪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9、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10、企业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员工吗?(五)非全日制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标准如何认定?2、小时工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3、小时工的劳动报酬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4、小时工双方当事人能约定试用期吗?5、小时工工作时间超过四个小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6、小时工发生工伤的,可否终止双方的合同? 7、小时工是否依法享受三期、医疗期待遇?8、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转为全日制用工计算工龄时能否以小时数折算?(六)工伤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工间休息抽烟引发火灾受伤是不是工伤?2、员工与同事因工作互殴受伤是不是工伤?3、劳动者在工作中上厕所受伤是否算工伤?4、下班后去食堂途中摔伤是不是工伤?5、员工在公司旅游活动中受伤是不是工伤?6、参加公司年终聚餐喝酒窒息死亡是工伤吗?7、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推倒摔伤属于工伤吗?8、公司经理上班途中遭员工报复受伤属于工伤吗?9、外出学习在休息场所受伤是不是工伤?10、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可否获得工伤赔偿?11、因公外出乘坐交通工具遭遇事故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12、上班途中雨雪路滑摔成骨折是不是工伤?13、骑车下班途中撞上狗受伤是不是工伤?14、上下班途中“交通意外”能否认定工伤?15、社保部门能否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16、员工早退路上出车祸是不是工伤? 17、员工上班途中被地铁门夹伤是不是工伤?18、职工因醉酒在上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19、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20、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有效吗?(七)养老保险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社保折现”有效吗?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该如何处理?3、如何认定职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员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有什么待遇?7、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是否还能享受养老待遇?8、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待遇?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什么责任?10、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八)医疗保险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健康体检是否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2、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能否报销医疗费用?3、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加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4、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如何解决?5、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患病享受什么医疗待遇?6、参保职工如何支付医疗费用?7、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什么?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9、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10、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哪些?(九)失业保险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下岗与失业是什么关系? 2、参保职工能够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4、根据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享受什么待遇?7、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8、用人单位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9、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责任?10、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应承担什么责任?(十)生育保险争议风险防范技巧与规避实务操作1、办理生育保险前怀孕能享受生育保险吗?2、未婚生育的女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3、下岗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4、生育保险和男职工有关系吗?5、女职工流产时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生育保险费用能包干吗?8、欠费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补助生育保险费用而让其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10、生育保险基金对哪些项目和费用不予支持?
课程主讲
(讲课专家以实际到场为准) 韩智力:人社部事业管理司副司长, 著名劳动法专家;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 韩 君:中国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网培训中心客座讲师/专家委员会委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注册薪酬管理师;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师(高级)会计从业资格; 薪税师;高级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风控管理工作经验近20年;主持政府就业择业辅导公益项目。具有管理实操心得;曾主持上海大型国企股份(上市公司)人力风控管理工作; 韩 佳: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首席顾问,“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与优化在线互动系统”创始人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人力资源高级顾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高级顾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中国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讲师、中国员工关系管理师培训讲师、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师培训讲师、中国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李延生:中国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网培训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中国企业 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国际劳工部等部门,《职业病防治法》早期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先后参与《就业促进法》、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等调研及草案修改方面的工作。曾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并担任法律顾问。
课程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人力副总及相关人员;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处)、党群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人事部(处)、劳资部(处)、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处)、企业法律顾问、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各科研、院校从事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研究的专业人士;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
备 注
课程费用:A:2400元/人(费用包含资料费、场地费、讲师费、专家费等);统一开具发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B:4980元/人(费用包含资料费、场地费、讲师费、专家费、食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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