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绍:向春玲,湖南湘西人,土家族,博士,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制度比较教研室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党校省部级和地厅级“民生与社会建设”班主讲教员,《中国社会发展战略》杂志社副总编辑,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理论研究专家库专家。曾就读于中央民族学院(现中央民族大学)哲学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山大学人类学系,分别获哲学学士学位、法学(社会学)硕士学位、法学(人类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城市化、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等研究和教学工作。
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
公共秩序是人们公共活动的有序状态,是公民各种权利实现的现实环境,是现代社会人们进行正常公共活动的基本保证。没有一定的公共秩序,整个社会的安定就会受到威胁,每个公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要使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必须制定一定的行为规则。一般来讲,行为规则分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具有成文规定的正式规则,比如法律、法规和各种有严格惩奖措施的制度安排;另外一种是非正式的规则,即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比如价值信念、道德规范、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中总是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是任何一个社会常规治理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公共道德是指社会公共活动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人们进入公共活动过程中可以认识到、并要遵守和维护的共同准则,或者说是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符号标准和规范。要人们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各种公共活动的道德规范还必须以正式的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人们遵守公共道德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道德只对遵守道德的人起作用,如果一些人的行为突破了道德规范,严重伤害他人正常的公共生活,制造混乱,给个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了损失,这就需要法律和制度来惩治和约束。法律和制度的强制约束力使那些突破法律底线的社会成员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相应的惩罚。而这些惩罚将违规行为重新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使无序的行为变得有序。例如,在德国,恶意骂人将受到500欧元的罚款惩罚;见死不救或作为不够,都将视为违法,受到刑拘,因此才会出现一个四五岁的孩子在大街上迷路哭着找妈妈,周围5个人同时拿出手机报警,直到警察出现的情况。
在任何社会里,公共秩序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强制作用来保障,也需要社会成员对秩序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力度再大,最终也必须通过个体内在的“选择”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说,必须通过个体内部机制一系列复杂的加工而转化成人们内在的自觉意识。这就需要将公共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媒体的广泛宣传等方式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使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化为行为习惯。例如,新加坡中小学的道德教育课程直接向青少年正面传授公民道德知识、行为规范,提高其道德认知水平;韩国历来重视学校道德教育,把它作为塑造民族精神的重要渠道。
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一个复杂、持久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道德规范、教育,也需要法律、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社会管理,培养公民的文明行为和公共道德意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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