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简介:周其仁,男,生于1950年8月7日。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长江商学院经济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其中在完达山狩猎七年半。1978年至198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1989年至1995年在英美访问求学。先后在科罗拉多大学、芝加哥大学和洛杉矶加州大学学习,获得博士资格。1996年在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2001年起,每年春季在浙大任教,秋季在北大任教。大学毕业后在国务院发展研究所工作,主要为中央制定农村经济政策提供中长期背景研究。 其间专业研究领域包括农村和国民经济结构变化、土地制度和乡镇企业发展,主要的成果包括著作两本,重要论文若干篇,并获得孙冶方经济学奖等奖励。 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垄断、管制与管制改革等等。自1996年以来,相继开设了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课程。
周其仁:垄断性国企的高利润影响我国经济竞争力
周其仁一直倡导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他以一个猎人的耐心和敏锐,深入真实的经济生活,不遗余力以通过学术研究推进中国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堪称中国改革的活化石和鼓手。他通过一篇篇论文和调查报告、媒体专栏,对中国的电信改革、医疗改革、城镇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货币政策与汇率、国企改革等,都有重要建言。《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货币的教训》、《产权与制度变迁》、城乡调查专栏等,在公众和决策层面都产生广泛影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7年年会上发表演讲。他在演讲中表示,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都要用到他的产品,这些高利润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成本是上升,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竞争力。
周其仁:从全国创新的进展来看,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
以下为演讲实录,略经思客整理:
我想到几点,第一点已经发生了,原来认为公有制建立以后,就没有产权问题了。结果公有制建立以后,在很长时间内还存在着产权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怎么能够把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划得更为清楚。其次,要重新确立一些私人财产。在公产和私产并存的情况下,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保护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方面中国的改革创造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一些问题。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产权保护的决定,这也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决定,各界反应是蛮好的,希望能够加快落实,落实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难点。
国有体制恐怕还要改革,现在看,虽然改革收到一点成效,但还有很多问题。
1、第一个问题就是意见里讲到的国有资产流失,产权还没有稳定下来。
2、第二个是机会上的问题,虽然手里拿的东西没有丢,但是这些资源本来可以挣到更多的收入,但现在可能并没有,这是机会上的损失,也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
3、第三个问题是效率还不够高。国有制在很多领域仍然占很大比例,这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生过剩产能的问题。据我们观察,如果一个领域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基本上就不会有过剩产能问题。网络领域、餐饮业很难看到有过剩产能,但是在国有和民营并存的领域里头很容易形成过剩产能。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基准,因为很多民营企业看到效率很低的国企占有资源,觉得冲进去很可怕,竞争的结果一定是低效率的胜出,这就会导致资源在很多领域不是很高效的配置。
4、第四个问题比较隐蔽。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他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都要用到他的产品,这些高利润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成本是上升,会影响国民经济的竞争力。
这几个问题,说明国有企业改革还必须在产权层次上继续向前推进。
最后,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除了我们已经知道的商标、无形资产这些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推进以外,从全国创新的进展来看,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像浙江大学储建这个案子拖了很多年,最后是关三年,判三年,判完以后放出来,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到底科学家利用科学知识从事创作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到底有什么作用,还是应该有很好的研究。这是第二点,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当中的难点突出出来,继续推进落实。
从未来看,因为现在我们通常讲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越往市场经济的深处走,可能使用权的问题容易界定清楚,也容易得到保护。难度越来越会集中到转让权,我这里提出一点,转让权可能不够准确。
因为它给我们的印象,好像它是一次换,其实在现实当中,很多要素资源转让形式非常多,可以一次换,也可以持续一段时间,中间有各种各样的合约形式,所以很可能这个缔约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
拥有这个资源,他可以在不影响社会其他各方利益情况下,自由的跟他方去缔结契约,而国家和社会要保护这个契约,这样才能让创新和经济发展有一个很好的微观基础。
这里头从缔约权角度看,可能是两个偏向,第一就是缔约的自由度还是偏小,长期是行政管制,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经营活动可以进行,这个放的还是不够。突出表现就是网约车,到底能不能私家车从事经营活动,引起很大的争议。其实只要不影响社会公益,社会的秩序,应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一方面是对侵犯社会利益的那些活动,现在抬头苗头也很大。像资本市场这个系那个系,各种各样造成收益多少亿的这种不当收入的行为,现在变成很大的一个苗头。下一步围绕缔约权,可能两个倾向都要注意。一个就是不危害社会利益的自由度,第二,侵犯社会利益的监管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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