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召开“政府透明度建设中的官员信息公开研讨会”。专家建议,一些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应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锡锌表示,政府透明度的建设,其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组织机构。官员,以及一些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应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
王锡锌介绍,根据国际公约,以及欧盟、世界银行等的定义,担任某一公共职位,行使或履行某一公共职权的人员即为公职官员。这就意味着,在中国,除了《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广义公职人员,一些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也应成为信息公开的对象。官员个人信息应包括,与官员担任公职密切关联的信息、财产信息、官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信息和个人信息等。对不同的信息,应该按照循序渐进的思路安排公开。如“职务信息”,应主动对所有人公开;“与履行职务密切相关的信息”,对能证明有特殊需要的人公开,应依申请公开。
王锡锌认为,其中除了纯粹个人信息的部分,其他信息都应不同程度向公众公开,而不是只限于财产。且岗位级别越高,公共性越强,其应该公开的范围就越大。而对于“纯粹个人信息”,则应采取非同意不公开的原则。
此外,王锡锌表示,应逐步推动制定《公职人员信息申报公开法》。据世界银行发布报告,国际上一个通行的做法是首先建立“官员信息公开立法数据库”,尤其是财产信息。建立数据库是逐步建立官员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我国应及早建立这样的数据库。”王锡锌建议,因为官员信息公开必将是未来的趋势,在相关制度确立前,我们可以提前建立相对完善的数据库,以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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