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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党支部工作这样做

  201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这部关于党支部建设的法规,一共有8章、37条、7300多字。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构成了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有七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前七章。我们逐章来学习《条例》对党支部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党支部的功能定位和工作原则

 

  1.《条例》第一章也就是总则。《条例》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这是关于立法的动因、动机。首先是党章的要求,要落实党章。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关于党支部建设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至于具体的工作操作、程序要通过《条例》来体现,这是细化、具体化。

 

  2.明确党支部的功能定位。《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这一条言简意赅地明确了党支部的功能定位。党开展工作依托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就是党支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党支部,党开展工作的依托就会薄弱甚至丧失。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为什么要形容为“战斗堡垒”呢?因为党组织承担着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是四个方面,这就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我们不说别的,单从伟大斗争来看,要进行伟大斗争,要克服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道路上的重重障碍、种种挑战,就要有旺盛的、坚固的战斗堡垒。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战斗力的基础。前面讲,党支部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也就是基本细胞。如果细胞不活跃,细胞没有生机,甚至细胞不发挥作用,那么这个肌体还能发挥作用吗?此外,党组织还对党员担负着教育、管理、监督三个职责,对群众还担负着组织、宣传、凝聚、宣传四个职责。

 

  3.提出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三条是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原则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的总结。中国共产党在近百年的历史中在党的建设、党支部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丰富的经验反映的就是客观规律。《条例》把关于党支部建设的重要经验、重要规律总结为五个原则。我们在支部工作中要遵循这些原则,按照这些原则办事,保障我们能够按照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客观规律办事。

 

  这五个原则,第一个是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指导思想直接决定党的建设的先进性、纯洁性能不能实现。

 

  第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的现实状况、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提出了一个总体要求,明确了八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一项重点任务就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是党十九大对全党提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支部,支部的首要任务也是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而《条例》对政治建设具体内容也讲得很清楚,就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就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些内容属于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两个坚决维护”。

 

  第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成功经验。在过去的近100年时间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支部工作是一条重要的组织途径。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讲得很清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体到党支部更是体现为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即: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这就是要真正扮演好“车头”的角色。

 

  第四个原则是组织建设原则,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党支部运行开展工作就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怎么尊重?这讲的是支部工作要群策群力,真正调动发挥党员的积极性,积极性发挥出来了,主体地位就体现出来了。同时,还要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和活力。

 

  最后一项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我们知道,党支部既然是基础单元,是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到基层,必须通过支部发挥作用,最终落实到支部所在的行业、部门、社区、单位、集体。

 

  这五大原则实际上讲的是党支部建设的五大规律。进入新时代,我们在面临新环境、新条件下,这个规律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了。所以,《条例》明确我们要遵循这五大原则来办事,来开展工作。

 

  二、党支部的设置

 

  《条例》在第二章重点讲了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一般情况;第二,明确规定党支部的设置要创新。通过第二章,我们知道一般规则是什么,以及对一般规则做一点探索和创新,或者对一般规则进行整合。

 

  1.明确党支部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一句话讲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党支部的设置以什么为依据、在什么范围内设立?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第二层,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单独组建是什么意思?每个党支部,从组织构成上都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比如说,这个支部10个人,那个支部10个人,但两个支部之间有5个人是重叠的,这样能行吗?不行,这就不叫单独组建。单独组建,最终落实下来就是每个党员只在一个支部中生活,不存在交叉、重叠。为什么要讲这一点?国外有这个情况。国外有的政党的基层设置是可以重叠的,张三是这个支部的,也是那个支部的,没准还是第三个支部的。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共产党党内是不行的。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这里讲的农村、社区都属于区域,而企业、学校、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都是单位,都是组织里面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应当”是什么意思?在法律法规里,“应当”就是必须。“3人以上”,包不包括3人?是包括的。实际上,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支部的党员人数最少是三人。那最多呢?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这就是党支部设置的第一个重点内容。

 

  2.对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作出规定。这条主要讲的是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什么在党支部设置形式上要创新呢?这个背景我们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人员流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例如,人员流动会引发党员流动。党员流动以后,流动党员是按照地域管,还是按照单位管?可能就会发生两边都管不着的问题。支部设置怎么适应发展变化的新环境呢?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都是这些年的创新。

 

  第一种情况,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过去农民一般按照区域设置党支部,现在大规模的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因为它跨区域,比如从河北到山东、从山东到北京了,你说他算哪个区域的?严格地说还是算村里的,但因为新的生产方式要求他在外面工作,所以说这就属于跨区域。专业市场、商务街区、商务楼宇,外来流动人口多,你的户籍可以不在这里,但党员组织关系不能没有依托。否则的话,党的基层工作就会出现空白。所以,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像北京,这些年来最有特色的党建工作之一就是楼宇党建。

 

  第二种情况,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联合党支部是一个新概念。为什么联合党支部的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因为覆盖得太多,现实的教育、管理、监督也是个问题,负担太大,有时候不好操作。

 

  第三种情况,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这一条更多的指的是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因为一有工程、一有项目,人员就发生流动。那怎么办?符合前面讲的人数条件的就成立党支部。这对过去以区域和单位设立党支部也是个突破。为什么?它是以项目为依托,是工程项目、工作项目上的党支部。

 

  第四种情况,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光是一个党支部的设置都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变成《条例》的规定,固定下来,保障党的建设首先在组织建设上全覆盖。只要是党员,他就有组织,就有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就可以过组织生活,就能够依托组织发挥党员的作用。

 

  三、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和不同领域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这一次《条例》制定首先就根据党章的规定,结合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延伸,提出了党支部的八项基本任务。这八项基本任务既与党章相衔接,又符合党支部工作特点。因为毕竟党章里讲的是基层党组织,还包括总支部和基层党委等。《条例》第三章首先讲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然后,针对村、社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高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领域和群体的党支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重点任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基本都是按照党章的八项基本任务进行细化。在第九条共同的、一般的八项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又对十个不同领域规定了各有侧重点的具体任务。这样,第九条和第十条就构成了党支部的任务,分两层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体现了时代性。

 

  四、党支部的工作机制

 

  《条例》总结了历史传统、现实经验,将党支部工作机制主要设计为几大类。第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这就明确了党员大会的职能是什么,党员大会怎么开。第二,党支部委员会及其会议。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这就明确了支委会怎么开展工作,怎么运作。第三,党小组及其会议。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条例》还对各个会议召开的期限、职权和任务、步骤、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党支部日常工作运行就有了基本遵循。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期限是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对于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也作了规定,即: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因为在第十条也讲了,村党支部和社区党支部的重点任务,这是与地域发展、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所以,《条例》是作出这样的规定: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也就是说,如果村里、社区里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不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光是哪个书记或者支部会就定了,起码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而且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这里注意一下,一是“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因为大家知道,预备党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二是“应到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假如说少一个“应”字,那就错了。这很简单,比如我们支部有10个有表决权的党员,应到会过半数就是6票,就算今天开党员大会只来了7个党员,那也得有6票赞成才能通过。如果变成到会人数的一半就通过,那最后变成4个就通过了,而事实上4票才占党员总人数的40%,这是少数。民主的原则是多数决定。所以,通过这个规则保证了多数决定权。三是“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超过”是什么意思?达到半数和超过半数是两个概念,这里要求“超过”,所以10个党员必须超过5个,也就是最少要有6票。这些要求都讲得很具体。

 

  除了党支部党员大会,还有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而对于党小组,《条例》规定在什么样的党支部建立党小组呢?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并规定了党小组组长的产生程序。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什么是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干什么事必须有时间期限。如果没有时间期限,光写怎么干,但不说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那就没有意义。

 

  五、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对于组织生活制度,我们看《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规定了“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关键的是,《条例》对这些活动的频次、内容、程序都做出了具体规范,确保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够经常开展,取得实效。这是从党支部执行组织生活方面体现了从严、从实的要求。《条例》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并充分考虑党员实际,明确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等等。

 

  我们来看这里面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规定了“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内容,内容很多。例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三会”;党课,是“一课”。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主要内容也作了规定。关于党课的规定是: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而关于党日,则是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主要开展的活动是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分别在第十七、十八条作出规定,这都属于组织生活制度。关于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关键是对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会前、会上、会后都有规定,即: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这表明组织生活会贵在有问题导向,它不是漫谈式的,而是要集中锁定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并强调落实整改。对于会前、会上、会后的规定要求防止组织生活会变成形式主义。而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1次。怎么评议以及评议的程序是什么呢?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程序有先后顺序,这不能乱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六、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条例》专门对党支部委员会作出了规定。为什么专门有一章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前面我们已经讲了,“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这个“车头”就是党支部。前面也说了,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所以,支委会的地位就相当于火车头里头的“发动机”、“大引擎”。支委会这个“引擎”马力强劲,支部功能就能发挥到位,整个“火车”就跑得快。因此,《条例》专门有一章是关于支委会建设的内容。

 

  第二十、二十一条规范了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任期和选举。怎么设立?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在岗位上,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对于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这个规定就告诉我们,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也可以设立1名副书记,但没有党支部委员会,因为党员人数少。在任期上,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为什么有这个区别呢?首先,五年也好,三年也好,都符合党章规定。为什么?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讲得很清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那为什么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而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呢?这也与十九大修改党章有关系。大家知道,以地域为单位设立的党支部,上级单位是基层党委,比如说村上面就是乡镇,社区上面就是乡镇,甚至是区县。而区县党委和区县政府每届任期为五年。所以,为了保证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十九大修订的党章的规定,以地域设置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与上级基层党委一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为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人少,不足7人,所以就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书记、副书记的授权来自于两个方面,首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支委会选举产生,有民主基础。同时,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人事任免问题上怎么体现?就体现在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就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结合。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六章一共有9个条文,我们发现,涉及到党支部书记的条文有5条。这说明支部书记这个岗位非常重要。首先,支部书记的职责、任职条件、选拔渠道,分别在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规定。首先是党支部书记的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第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党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比如说,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第三,《条例》的第二十四条对于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作了详细规定。党支部书记的选拔渠道是多重的,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条例》规定得很详细。特别规定了对村和社区的书记的选拔来源。因为村和社区这个书记更重要。大家知道,村、社区的党支部书记常常在村、社区中担任行政职务,是基层领导。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

 

  关于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和激励也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内容,这就是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这儿还规定了中组部的一项职能,即: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然后,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因为注重对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培训,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成功经验。

 

  第二十六条则是激励条文。《条例》指出,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这里讲的是,很多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很年轻,他们有继续进步、继续发展的问题。有了激励机制,才利于干部成长。还要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无论什么岗位的干部都有既要使用管理,又要培养发展的问题,这是对干部负责。这一条也是实事求是的规定。

 

  七、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与保障

 

  《条例》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的内容。首先是领导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集中讲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可见《条例》对主体责任是有具体要求的,如:有了联系点才能调查研究,而且还要为基层发现和解决问题,还要总结推广经验,这是一系列的工作。

 

  既然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那么具体对支部建设的指导工作由谁承担?《条例》专门有一条来规定。因为支部建设要有具体的指导,具体的要求由具体部门负责,也就是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党支部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条例》有具体要求,比如加强分类指导。什么意思?首先要对党支部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意见,这样才能促进党支部建设。《条例》主要分了三类,分别是先进党支部、中间党支部、后进党支部。《条例》对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是:对于先进党支部,要扩大增量;对于中间党支部,要提升水平;对于后进党支部,则需要进行整顿。党委组织部门还要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这与前面讲到的本次《条例》特别强调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一致的。

 

  除了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的要求是,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对组织员的岗位设置很清晰。然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还要把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条例》里有很多条款都特别列出村、社区党支部。原因就是我们前面一再讲的,因为村、社区是以地域组织起来的,牵扯到民意、民生、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所以村、社区党支部实际上承担的政治功能更突出、更重要。

 

  既然要加强领导,那就要把对党支部的重视与领导的情况如何纳入到各级党委(党组)的考核内容中,也是形成监督激励机制。所以,《条例》规定,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要改变过去“支部工作抓和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抓多抓少一个样”的情况。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其次是保障内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党支部工作的保障内容。而且从条文和内容来看,保障的重点是经费。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第一句话就讲得很清楚,要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这里又特别讲到了村和社区,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而且对于村、社区、园区,这样以地域为单位的组织,要加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因为活动首先得有场地,场地都保障不了,支部建设从何谈起?在保障中还包括技术保障,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支持支部建设的经费保障在《条例》里都得到了规定。对党支部建设的保障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有利于在实践中的真正贯彻落实。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内容,我们就谈到这里。因为《条例》颁布时间不长,我们也都正在学习和理解。所以,我今天做的分析和梳理可能也不是十分精准。如果有不精准的地方就请大家批评和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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