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绍:刘宗洪,1957年9月出生于上海。1983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政教系,1988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获研究生学历。2005年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任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政党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零容忍”视角下的反腐倡廉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已经把它作为党建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据国内外廉政建设的经验,实现腐败“零容忍”是一条便捷而可行的路径。
一、腐败“零容忍”的理论与实践
“零容忍”原指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1982年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了着名的“破窗理论”(the Broken Windows Theory)。他们认为,如果一幢大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大楼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破坏的暗示,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犯罪行为。“破窗理论”从心理学视角揭示了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破窗理论”告诉我们,要消除犯罪现象,必须对轻微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美国警署把“破窗理论”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严肃查处轻微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取得了明显成效。1993年,纽约市在美国联邦调查局10万以上人口的189个城市中的犯罪率统计中排名第87位,但到了1997年上半年,纽约市在名单中则位列第150位[1]。纽约治安形势的好转主要得益于“零容忍”警务。
香港廉政公署把“零容忍”理念应用于廉政建设,使其清廉指数一跃成为亚洲前列。为遏制腐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就提出了腐败“零容忍”政策。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制度设计时对任何轻微的腐败行为均不予容忍。20世纪60年代,《防止贿赂条例》出台,对腐败的罪与罚作了非常清晰的规定,从而堵塞了轻微腐败的漏洞。另一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体现出腐败“零容忍”的精神。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管理处,三处相互合作,实施“举报必接、有腐必查、惩腐务尽”的原则。香港廉政公署实施腐败“零容忍”,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威慑作用,用较短时间就遏制了腐败。
实践证明,腐败“零容忍”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举措。如果社会对轻微腐败毫不容忍,腐败分子就绝不敢轻举妄动。相反,当社会腐败成风,人们对腐败见怪不怪的时候,好官也可能产生腐败的欲望。事实上,对轻微的腐败不予制止,不仅会提高腐败分子的胆量,而且会激发其他官员的腐败动机。从世界各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来看,一国的廉政指数越高,官员的腐败行为就越少;反之,腐败现象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拾。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实现腐败的“零容忍”。
二、腐败“零容忍”:理想追求与现实困境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党内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任何藏身之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通过消灭国家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但由于夺取政权的共产党不能消灭国家,因而反腐败就成为一个历史性课题。
(一)腐败“零容忍”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理想追求
马克思主义诞生于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其政治目标之一就是把官员变成人民的公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政治进程就是“公仆变为主人”,“主人再变为公仆”。在原始社会,酋长作为人民的管理者,其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没有任何特权,只是“人民的顾问”[2]。自从人类产生阶级以后,统治者第一次成为主人,与人民形成了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权力也随之成为腐败的源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伴随大机器成长,不仅成为推翻资本主义的物质力量,而且是“主人”再次变为公仆的历史承担者。马克思主义及其政党诞生之后,公仆思想第一次从空想变为科学,成为人们的现实追求。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实现公仆精神的一次伟大实践,为无产阶级政党实现腐败“零容忍”开辟了历史先河。依据巴黎公社的原则,官员(市政委员)全部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有权随时罢免不称职的官员。同时,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3]。恩格斯曾经指出,巴黎公社原则杜绝了人们试图通过做官而发财的梦想。巴黎公社虽然只存活了72天,但其原则是永恒的。事实上,巴黎公社后的无产阶级革命总是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作为理想追求。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要求领导干部都要通过“工人代表制”产生,而且只拿相当于“工人水平”的工资。但十月革命后的形势变化使列宁无法实施先进的公仆理想。
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仆精神作为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党章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毛泽东同志在“窑洞对”中指出要依靠人民民主的监督反对腐败,走出“历史周期率”。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4]可见,实现腐败“零容忍”是我们党的孜孜追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本质体现。
(二)腐败“零容忍”的现实困境
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中,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差异总是令人困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党内又存在不少腐败现象。毫无疑问,一些地方还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腐败黑数”。为什么一个把公仆精神作为理想追求的执政党难以实现腐败“零容忍”?
第一,正义感的缺失为腐败现象预留了相当的生存空间。正义感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集中反映,可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弘扬正义感是实现腐败“零容忍”极为重要的社会条件。当前社会正义感的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一些干部丧失公仆意识,把权力作为利益交换的资源。在这一思想的支配下,一些干部对轻微的腐败习以为常。二是不用正义原则匡正社会行为,对腐败无原则容忍。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没有足够的兴趣,认为强有力的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发展。事实上,有些地方对腐败现象的容忍,正是以干部队伍的稳定、科层管理的有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为出发点的。三是一些干部的政绩观没有科学反映正义的理念,加大了社会对腐败分子的宽容度。腐败滋生的根源在于对政绩观的错误定位。一些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敬畏意识缺失,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来者不拒,甚至主动制造腐败的条件和环境,这就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结果宽容了腐败。
第二,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不利于实现腐败“零容忍”。科学的制度和对科学制度的有效执行是实现腐败“零容忍”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难以实现腐败的“零容忍”,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都存在弊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忽视小额案件的处理容忍了腐败。中央要求抓大案要案,目的是要求执法机关敢于“碰硬”。但现在有些执法人员把抓大案要案作为政绩,对小额案件不屑一顾。二是监督体制对“一把手”难以做到“违法不究”。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而党的纪委对反腐败斗争有决定性影响。由于党的纪委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因而纪委对案件的查处需要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一把手”犯罪现象严重,彰显了党的监督体制的“软肋”。三是廉政制度执行不力使腐败分子难以得到查处。严格执行制度能够有效预防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制度。据统计,我国的廉政制度有3 000多条。但是,目前普遍缺乏对制度的执行力。有些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并没有考虑严格执行,也没有考虑谁来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少廉政制度公布出来不久就被束之高阁。有制度不执行,自然使腐败分子逃避了党纪国法的制裁。
正义感与制度规范有着内在的关联。正义感缺失,腐败分子就会钻营制度的漏洞。同样的,制度不规范,就会削弱社会的正义感,刺激腐败分子的腐败愿望。如果一个社会既丧失了正义感又缺乏制度规范,腐败行为就会泛滥。在社会转型期,我国要实行腐败的“零容忍”,必须大力培育社会正义感,切实增进制度规范的执行力。
三、以腐败“零容忍”的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在我国实现腐败“零容忍”,应当探索党的政治优势与人类政治文明的契合点,大胆开拓廉政建设的新路。
首先,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引入政治竞争机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是振兴中华民族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消灭政治竞争。苏共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的,但他们把党的领导绝对化,排斥了政治竞争,形成了党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垄断。在苏共的领导体制下,党组织的领导就是书记的领导,家长制充斥党内政治生活,从而为党内腐败创造了制度条件。历史早已证明,个人的高度集权往往是党内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反腐败斗争?拓展政治竞争机制是一个重要路径。我们不能也不必搞政党竞争,但可以开展干部个体之间的政治竞争。因为干部个体之间的政治竞争可以消除个人对权力的垄断,改变党内腐败的制度环境。在政治竞争的环境中,党组织可以用自己的政治资源推荐干部,但应把选择权交给人民。人民绝不会把腐败分子推上权力的舞台。目前,我国群众对腐败分子的“沉默”,不是政治意识的丧失,而是无法用手中的权力更替干部。因此,我们党要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扩大公推直选,把“党管干部”与人民的选择统一起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不应当是政治的被动接受者,而应当是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当人民有权选择或罢免领导干部的时候,就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其次,既要维护纪委的权威,又要构建权力制衡体系。权力具有无限的扩张性。孟德斯鸠指出,权力总要被官员使用到边界为止。因此,要遏制腐败,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权力制衡的关键是构建合理的权力关系,使权力之间能够相互监督。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尽管不适合中国,但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一般而言,权力的制约需要两个条件:一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实现分离;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具有对等性。目前,党的监督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有链接,权力上也不对等。因此,构建权力的制衡关系,首先要改革党内的监督体制,把纪委从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解放出来。历史已经证明,党内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无助于实现腐败的“零容忍”。据报道,近年来,四川省南溪县对乡镇的纪委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乡镇纪委。在那里,由县委直接派驻的纪委会监督数个乡镇的领导干部。这样,纪委会在利益上与当地官员实行了分离,在监督权上实现了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有力制约。这一体制实施一年多以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见,党的监督体制改革必须引入权力制衡机制,要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给予纪律检查机关独立的调查权、侦查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和监控权。只有这样,党内的监督机制才能真正有效运转起来。当然,党的独立的监督机关也应当受到监督。根据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监督机关实施监督。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再次,既要强化党内的宗旨教育,又要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宗旨教育,是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传统经验,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党内的宗旨教育固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但健全制度还是第一位的。教育的作用取决于主体的自觉,而制度的力量能使腐败的主体失去腐败的可能性。预防腐败的制度有多种,但最根本的还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而廉政建设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实践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腐败“零容忍”十分有效的手段。如果官员申报了财产,腐败就会立刻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芬兰,官员不仅依法申报财产,税务部门也要跟踪官员家庭的财产收入。当一个官员申报的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相吻合时,就要说明财产来源的正当性,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在10多年前就准备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而未能实施。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外没有任何私利,因而共产党人是最不怕财产申报的。但是为什么当前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梗阻”?笔者认为,重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干部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财产。实事求是地说,不少领导干部的财产是通过当时的合法政策获得的。他们利用了我国廉政条例滞后于形势发展的机会,获得了一定的财富。对这些财产的公布,不少干部确实比较敏感。所以,当前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就可能带来政治稳定的问题;反之,腐败“零容忍”就永远难以实现。面对这一难题,我们既要照顾实际情况,又要大胆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应在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中率先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凡是不愿自觉申报财产的干部一律不准提拔。如是坚持若干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在我国建立起来了,腐败“零容忍”也指日可待。
最后,既要坚持新闻报道的党性原则,又要适当放开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国家遏制腐败的杀手锏。西方国家的新闻记者有法律规定的采访权和信息披露权,被誉为社会的“拔粪者”。他们每天嗅闻腐败的臭味,一经发现就及时披露和抨击,承担着监督官员的责任。如果一个官员的腐败行为在媒体上被披露,不仅要提出辞呈,而且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的新闻媒体承担着宣传教育的功能,必须坚持党性原则,着力反映社会的本质和主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媒体对官员没有监督的功能。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在本质上欢迎无所不在的新闻监督。正如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扞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5]为实现腐败的“零容忍”,我们应当借鉴人类的文明成果,积极支持舆论监督,使新闻媒体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发挥监督的作用,让官员不断受到“无冕之王”的制约。目前,我国的信息网络对腐败的监督已经初见成效。可以预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必能大力推进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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