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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还是产业政策?林毅夫驳日本学者

 来源:中国网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经济政策。从全球范围看,两种经济政策的取舍和平衡一直面临争议。亚洲增长研究院院长八田达夫在一篇题为“增长策略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文章中提出,促使日本经济成功的是竞争政策而非产业政策。

 

  近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林毅夫对八田达夫的文章做了回应。他认为:“日本在战后到现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一直都同时存在,八田达夫教授在论文中,是有选择地使用证据。”他希望通过这种回应,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日本产业政策的真实作用,并推动中国制定、实施更有效的产业政策。

 

  以下为林毅夫教授观点:

 

  日本政策研究院前院长八田达夫教授认为竞争政策是日本在战后高速增长的原因。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期,日本当局开始着迷于产业政策,造成了日本在8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速增长。他的这种看法,我不敢苟同。

 

  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政策。前者是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政策,后者则是政府为促进某一特定产业的发展而采取的政策。一个国家的市场竞争经常因垄断和行政管制而受到阻碍,有赖于国家采取反垄断或放松管制的竞争政策来消除。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业升级和新产业的出现经常会因先行者的外部性以及所需相应软硬基础设施缺失等市场失灵问题的阻碍,也需要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也就是产业政策,来给予克服。

 

  新结构经济学将一个中等收入国家的产业分成五种类型:追赶型、领先型、转进型、弯道超车型和战略型。其中,一、二、四种产业以及第三种产业中微笑曲线的两端,符合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企业有自生能力,要素生产成本在国际比较中相对低,并不需要政府的保护、补贴。但是,要变成竞争优势,仍然需要针对其先行者的外部性和各个产业相关软硬基础设施缺失的瓶颈限制,由政府的因势利导给予克服以降低交易费用,才能变成竞争优势,这四种产业政策和反垄断及放松管制的竞争政策是并行不悖的。

 

  对于第五种战略型产业,则因为违反比较优势,企业没有自生能力,需要政府的保护补贴,才能把这种产业发展起来,这种产业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是不相容的。战略型产业,有的是因为国防安全的需要,例如大飞机、航天、超级计算机产业即属于这种类型;有些是重要性和技术发展方向明确,如果我国现在不开始研发,专利都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将来我国想进入时,要取得专利使用权费用会太高或是外国为了阻碍我国的发展根本不授权我国使用。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现在进入总体成本会较低,例如新能源、新材料、芯片等即属此类。

 

  日本在战后到现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一直都同时存在,八田达夫教授在论文中,是有选择地使用证据。文章中八田达夫所指出的在上世纪70年代采用的错误的产业政策大多数是保护日本在那时已经失掉比较优势的农业、采矿业、纺织业和造船业等产业的政策,这种产业政策有点像螳臂挡车,失败是必然的。但不能就此否定日本在上世纪50、60年代采取了许多因势利导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变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政策。而且,以反垄断的竞争政策为例,在战后很长时间里,日本的政策是促进并购重组而不是反垄断。在战后几十年的时间里,直到20世纪90年代之前,日本几乎没有反垄断的判例,这在通产省编的17卷《日本通商产业政策史》中,有非常明确的记载,所以,在上世纪70年代之前的快速发展并非全是竞争政策之功。日本在90年代以后的经济困难主要是金融危机后未能进行彻底的结构性改革所致,也并不完全是70年代那些产业政策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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