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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八届四中全会——傅思明:60余年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征途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探索,经历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的艰辛探索。从开国大典前夕的《共同纲领》的法制萌芽,到民主法制在经历曲折后的艰辛探索;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制建设18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六届六中全会将法制置于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首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都可以看到法治是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中华重铸 法制初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实际的执政党,面临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就是依法确定人民的权利、国家政权的性质等核心问题,即宪法问题。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这两个法律,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它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胜利召开。大会的五项主要议题之一,即逐步地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大会在总结了法治建设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并围绕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前进方向。

 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中共八大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和精神没能得到延续。随着一拨接一拨的群众运动,公检法司机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人治主宰一切,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和摧残,社会主义法制严重倒退,陷入了空前浩劫,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几乎丧失殆尽。

 拨乱反正 法治伊始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了拨乱反正。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8字方针。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刊发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新宪法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它在序言的最后一段特别强调了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尽管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为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制治之变 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特别是在于党与法的关系上,不是再把法当作党的政策的补充,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人要依法办事,强调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更加明确了党与法的关系。江泽民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代表,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促进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

 1996年2月8日下午,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在这一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正式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在起草十五大报告的过程中,王家福等一批法学家建议,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提法最终被中央采纳。十五大第一次用“法治”代替“法制”,提出了“法治”目标,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目标的认识上发生了一次飞跃,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我们国家的指导地位,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

 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治国方略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

 依法治国 全面发展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实现了中央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以胡锦涛同志领导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继续推向前进。

 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一道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在建国方略、国家制度建构上彻底摒弃了“人治”的影响,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此后,2004 年发生了在中国法治历程中的六件标志性大事:其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 50 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要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其二,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三,依法执政成为党中央确立的基本执政方式。其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其五,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次作为科学命题提出,民主法治位列六大特征之首。

     2006 年,“十一五”规划提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复兴之梦 法治中国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提速,是党探索治国理政规律的重要成果。在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提出“法治中国”概念。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

 《人民日报》发表的庆祝新中国成立64周年的《为现代中国凝聚梦想力量》社论指出,熔铸“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亟待大力构筑法治化基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让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人心;需要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建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让更多人获得人生出彩的机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更加值得鼓舞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到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从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到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描绘了具体清晰的路线图——中国的法治建设迈入新征程——这是全体中国人的高度共识和行动宣言,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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