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上的城市和工业导向性、农村金融供给体系上的商业化大型金融机构主导、基于市场与商业主导的金融企业趋利性自组织机制、社会责任意识的不足,与农村小额贷款需求之间的不适应
满足农户、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信贷需求,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个难题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广泛存在。我国农户、县域城乡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难,一直是中国农村金融业面临的困境。
乡土文化最诚信
尽管政府通过激励金融机构扩张农村金融业务网点、对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准备金率、建立政策银行、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方式,企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并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总体而言,大多数商业信贷机构仍然没有能够建立起自主服务农户、微小企业的内生性组织机制,贷款决策中的农户排斥、农业排斥、农村排斥问题突出,农村金融抑制仍然十分严重。
金融服务的供给是由需求拉动的,农村县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主体,从收入、规模、行业、地域分布等角度而言,存在状况是多种多样,农户、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金融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信贷、储蓄存款、结算、汇兑、理财、担保、抵押、典当、租赁、保险等等,单个主体的需求规模较小,属于在世界范围内流行的小额信贷、微型金融需求概念。
满足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需求,就必须克服信息不对称、解决操作成本过高问题,需要近距离的服务,需要将机构或业务延伸至社区、街道、乡村,构建本土金融服务体系。这正是传统商业金融模式的缺陷。
满足微型金融服务需求,一是要构建一个接近需求的机构网络体系,使得微型金融服务需求者有机会享受到服务;二是商业金融机构需要创新业务操作模式等,特别是在没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创新贷款发放方式,使得难以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需求者有机会获得贷款。虽然大小型金融机构均可以提供微型金融服务,但从农户、县域城乡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金融需求所具有的特征出发,微小金融机构比大型金融机构更有优势。
构建本土金融服务机制,应依靠传统乡土文化所具有的诚信体系。与城市移民性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契约性不同,乡村社会是世代聚族而居的熟人社会,熟人间的关系靠的是诚信,并依靠血缘、地缘、亲缘为基础建立了隐性的内部金融市场。以诚信和道德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抵押品,血缘、地缘、亲缘是内部金融市场利益交换的信用基础,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的可靠性,是约定俗成的惯例,在某种程度上比实物契约更具约束力。因为,在这种熟人环境下,一旦违约,代价十分沉重,不仅本人会被整个熟人社区抛弃,而且延及亲友和子孙后代。
机制建设有缺陷
县域范围内本土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包括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个部分。正规金融部门的小额信贷提供者,主要由四大传统商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等。非正规部门的小额信贷提供者包括民间资金互助、农村社区发展基金、个人放贷者、地下钱庄、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等。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大机构与小机构并存、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并存、综合性信贷机构与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并存、政策性与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并存的体系。提供者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但农村本土金融服务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
从宏观角度考察,较多县域银行金融机构种类比较齐全,但如果从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区域布局和业务地域分布角度考察,在传统农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乡镇,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乡镇的业务网点很少,服务很少或者根本没有惠及到乡镇范围内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大多县域内金融机构也是着眼于大企业、大项目、大客户放款,忽视小客户、忽视农村客户。在乡镇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缺乏效率和服务质量。可以说,县域范围不缺大机构,缺小机构。虽然近年来逐渐出现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较多县域新设的新三类金融服务机构种类不全、机构数量极少,服务能力有限。
不缺机构缺服务
大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有促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多种途径,但是针对县域小额信贷需求的创新不足,或者根本没有创新。从较多县域而言,机构多元化的局面似乎已经形成了,不缺机构,但缺服务。
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都有一种取向,就是商业化、股东化,但它与农村存在的金融服务需求是有矛盾的。股份化以后,就要追求市场价值,就要追求股东利益,就要以盈利为目标,而在农村县域,很多需求是难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得到满足的,就需要金融机构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现实中国的商业金融机构责任意识却普遍缺乏。
不少地区农村信用社也存在“离农脱农”的倾向,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倾向于“做大做强”,取消基层法人,其金融服务有脱离农村、远离农民的倾向,不利于经营优势的发挥。
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 “三农” 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企图促使金融机构增加对县域范围内的信贷供给。但是,一是这些机制本身不完善,不利于市场公平的实现;二是没有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三是在金融竞争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选择的市场空间较大,本身没有客户群体下移、服务农村、服务农户、服务微小型企业、服务弱势群体的内在压力、内在需求和自组织机制;四是这些安排不是一种长期的普惠制度,没有给金融机构一个长期的预期,难以在机构布局、发展战略上做出调整,以适应开展农户小额贷款的需要。
何广文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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