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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举:产权保护,最大的激励来自市场

     我们身处的互联网时代,也许是文化艺术发展的最好时代,数字化带来形式的革新与高度融合,创造力被充分激发,分享无处不在。但同样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文化艺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侵占,免费下载、任意转载大行其道而著作人却收益甚微,这严重挫伤了文化艺术创造的积极性。如何在互联网世界更好地保护和开发文化艺术的产权价值,这是实现文化创新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什么互联网时代文化艺术产权的保护比较困难?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认为文化艺术产权属无形资产,在互联网上更容易被低成本地复制或传播,比如同以前的盗版CD相比,网络盗版音乐不仅品质不差,而且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对于这些无形产权如何保护与利用?无疑,技术因素是很关键的变量,但从长远眼光和长效意义来看,社会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重要。

   制度经济学认为,利益相关方的不断博弈最终导致了产权的诞生。有一个关于产权起源的经典分析:18世纪之前,加拿大北部的印第安部落猎取海狸皮肉以供自己使用,因为需求有限,资源丰富,所以狩猎是自由的。然而,随着海狸毛皮贸易的逐步繁荣,海狸开始遭到无序猎杀,以至濒临灭亡。在此情形下,这些部落商议划分了狩猎区,同时增加了资源的生产性投入,比如增加对海狸的人工驯养。通过这样的排他性私有产权安排,海狸资源的社会总收益得以大幅度提升。

  回到文化艺术产权上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绝大多数时期,全社会免费共享文化艺术成果是主流,这也是著作者实现社会价值的有效方式。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文化艺术的产权保护得到今天这样的重视?只有当著作权成了所有者越来越重要的利益来源的时候。这时,文化艺术的排他性产权制度才会逐步形成,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也才会走向良性。

  因而,互联网时代的文化艺术版权保护状况如何,与互联网文化艺术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密切相关。前些年网络影视盗版网站遍地开花,如今这种局面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网络影视市场机制不断发育成熟,正版视频内容利益相关方对于版权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盗版成本越来越高,最终无以为继。2012年在互联网视频行业最火爆的时期,一部《宫锁珠帘》卖出了7400万的天价,每集均价185万元。相比于五六年前,互联网视频版权价格单集增长了1800余倍,在基本的制度条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市场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今天的视频网站市场,以广告收益为主的第三方付费盈利模式日益成熟,优酷、搜狐等一批有大资本支持的视频内容运营商逐步浮出水面,市场竞争使得版权资源日益成为核心竞争力,相互间的监督越来越严格,盗版的成本越来越高。版权得到更完善的保护,反过来又加速了互联网视频市场的壮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和收益与成本的博弈密切相关。收益与成本的博弈至少包含三层含义:创作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侵权者的成本与收益关系,运营者(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的成本与收益关系。在互联网时代,有效推动文化艺术产权的保护与开发,除了要积极改善相关法规制度乃至风俗道德等基础环境外,更重要的是创新文化科技的商业模式,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艺术产权价值方面的关键性作用,最大程度地做大版权拥有者的收益,从而克服版权保护的成本并激励版权保护的积极性。

  尽管中国的视频数字版权的保护与开发走上了良性发展之路,但数字音乐、数字阅读等领域还不容乐观。高度分散并同质化的数字音乐、数字阅读资源,造成了版权保护与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商业模式又使得版权收益不稳定。当务之急是建构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文化艺术版权资源的制度模式,推动文化产业的规模化兼并,让规范的大型文化企业成为主导文化艺术市场发展的主体,逐步形成低成本高收益的版权价值良性增长模式。文化艺术产权价值的保护性开发,基础是制度问题,关键是经济学问题。

魏鹏举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院长,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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