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在《201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此前召开的银监会2018年工作会议提出,“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金融业综合经营及监管话题,再次受到人们的关注。
综合经营是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当前,国际上有两种较为成熟的综合经营模式,即以欧洲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步伐明显加快。综合经营可充分发挥金融各领域之间的规模经济和协同作用,使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更有效率,满足企业和个人综合化金融需求。对金融机构而言,综合经营是获取多元化收入、提升竞争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分散相关风险。
但是,也有人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表示担忧,认为这种模式容易积聚金融风险,从而危及金融体系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1929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和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往往被作为金融业综合经营影响金融稳定的例证。但研究表明,金融业综合经营并非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根源。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倒下的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贝尔斯登、华盛顿互惠银行等,都是单一的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而且,正因为1999年后美国允许银行综合经营,救援措施才得以迅速出台并实施,商业银行对破产投行的收购,对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随着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趋势加剧、金融产品创新的丰富和金融科技手段的运用,金融风险更富有隐蔽性、复杂性和传染性,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因此,在研究和实施我国金融体系业务模式时,应警惕两种倾向。一是将金融风险集聚简单地归咎于综合经营模式。如果不尊重市场规律,一味地维持分业经营,不仅无助于防控风险,反而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异化和失控,并产生新的风险。二是无视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对中国而言,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分业监管体系未能完全适应,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监管漏洞和空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业双向开放加快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大中型金融机构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通过获取各类金融牌照等方式,加快了综合经营步伐。下一步,应深入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情况新变化,采取全方位措施,加强对综合经营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需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正视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加快推进和深化监管体制改革,强化监管统筹协调,实施综合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做到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二是对综合经营实施风险隔离。如美国的“沃克尔规则”,将自营交易等高风险业务隔离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防止风险交叉传染;英国的“维克斯规则”,将零售银行业务与其他风险业务实施隔离;欧盟的“利卡宁报告”,要求大型银行将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交易资产划入独立法人实体,这些防火墙机制值得借鉴。
三是合理选择综合经营形式。金融控股集团是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办法,按照集团层面综合经营、控股公司管理股权、子公司分业经营的模式,设计并规范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组织框架,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引导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具备能力的金融机构应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成为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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