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独角兽”成为市场热议的话题。伴随着“独角兽”热一起的,有多家成长型科技公司表示愿意回归A股。中国证监会也表示,将创造积极条件让更多创新型企业在A股上市。伴随着存托凭证(CDR)等新型融资工具即将落地的预期,市场对于“独角兽”企业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日前,一份包含了164家企业的“2017中国独角兽企业榜单”出炉,再次将“独角兽”话题推向高潮。对于独角兽企业,我们认为要从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两个角度分析。
从长期看,随着互联网等信息科技的发展,我国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获得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一大批互联网企业涌现出来,其中出现了不少成长速度快、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这些企业普遍被市场看好和追捧,市场估值也不断刷新纪录。透过这些年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在这类企业中不乏相当一批优质企业。
但是,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瓶颈的问题,大部分企业通过私募基金(PE)、风险投资(VC)等形式进行融资,也有部分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缓解燃眉之急,也有少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侵占用户资金等行为。这些现象的出现,其实是反映了初创型企业融资渠道较窄等问题。
我国金融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初创型企业往往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这些企业规模、盈利等方面指标,很多时候达不到标准,也难以在上交所、深交所公开上市;还有部分企业的公司治理尤其是股权机构较为特殊。所以,近年来我国不少创新型企业选择海外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全国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曾表示,过去因为一些特定的时间窗口、制度环境、市场容量等原因,尽管我们做了很大努力,但没有做成。这些企业的主体、运营和发展都在中国,但是由于特殊的股权结构,它们最终选择在境外上市。究其实质,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直接融资比例有待提升。
所以,我们希望本轮“独角兽”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对企业本身的关注,我们更应该把焦点放在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之上,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中的占比。同时,在现有的融资市场中,不断创新融资工具,进一步丰富初创型企业融资渠道。此外,由于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风险较高,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完善融资规则,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明确融资过程中融资者、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等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短期来看,我们认为当前“独角兽”概念成为市场热点存在较多风险,在完善相关制度之前,不宜大规模为“独角兽”企业的上市融资单独开辟通道。
首先,对“独角兽”企业认定应该坚持市场化,不宜过多加入政府参与的因素。我国投资市场中长期存在着估值偏高、市场参与者理性较低等问题,“独角兽”热的兴起可能会造成对于概念的过度炒作,如果在这一个过程中加入了政府参与的因素,形成了政府背书的预期,那么肯定将会加剧炒作程度。在这一过程中,或将会出现许多假“独角兽”企业,利用市场的非理性,进入市场圈钱,造成投资者损失。
其次,以估值作为“独角兽”企业的判断指标也显得过于单一。根据“独角兽”提出者、美国投资人Aileen Lee的定义,“独角兽”企业是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超过100亿美元被称为超级“独角兽”。关于这一标准,提出者显然是根据美国私募市场提出的标注,“10亿”和“100亿”的标准是否可以成为我国对于“独角兽”企业的评判标准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总体上讲,估值是一个较为综合性的指标,其背后综合反映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市场地位、盈利水平许多因素,甚至其中还掺杂了其他非理性因素。如在上述榜单中,某个负面不断的P2P网贷企业,其估值居然在京东金融和微众银行之上。
最后,根据“独角兽”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其中大部分企业为初创型企业;即使部分较为成熟的企业,也基本都处于成长期,发展速度虽快,但是发展中的风险同样较高。对这类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融资,需要格外地谨慎。对于“独角兽”企业的回归,要坚持企业回归与市场改革向相结合的原则,不应该对“独角兽”企业的上市标准过于放宽。但可以进一步创新上市流程,完善信息披露等制度,为投资者理性决策提供依据。
当然,我国“独角兽”企业中,有一些企业仍然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值得期待。如《证券时报》此前报道,在新一轮融资完成之后,京东金融估值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而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为这个领域提供产生更多“独角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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