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所以今天,我按照中央要求,给大家介绍2018年《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看点、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我们深入学习贯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背景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直以来,我们党对纪律建设都非常重视。
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2003年《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纪法不分的问题,2003年《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一是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二是将违纪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四是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一些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比如,2015年《条例》体现了整治“四风”的要求。再比如,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列入第八章,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2015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条例》一起发布。可以说,廉洁自律准则是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条例》则是党员和党组织不能触碰的红线和底线。由此可见,2015年《条例》相比原来作了比较大的修订,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首次修订。
2018年8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15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也是党的十八以来的第二次修订。那么,为什么要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背景。
第一,全面体现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并指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里,首先提到政治建设,过去没有这么说过,这次专门把政治建设提出来,而且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其次提到要加强纪律建设,并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过去,我们说五大建设,就是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现在,党的十九大不再提反腐倡廉建设,而是强调六大建设。注意,不提反腐倡廉建设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将它纳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的纪律建设之中。因此,为了全面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二,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进一步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另外,在实践和制度创新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则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经验和做法。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威慑;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等等。对于这些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把它们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因此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与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继承和衔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它们里面的一些内容也要反映在《条例》中,使之相互衔接。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提出党员的“九个不准”,而《条例》以党规条文形式体现了这一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你违反了这“九个不准”,我们会依照《条例》对你做出相应的处理。再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新定义,那么在《条例》中也要体现这块内容。这就是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呼应。另外,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对加强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这些要求也要在《条例》中体现。也就是说,通过从理论、实践、制度这三方面的总结,使《条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综上,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四,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需要。2015年《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方面,少数党员、党组织的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管党治党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新型违纪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比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下表现为,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相互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相互交织等。在中央狠抓“四风”,严惩腐败的今天,依然有极少数干部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在违法乱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另外,一些新型违纪问题开始凸显。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新表现:政治上和中央不能保持一致,发表或制造、散布政治谣言,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所以,针对这些新老问题,我们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也就是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修订《条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并决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第二,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2018年《条例》,共142条,与2015年《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2条,是2015年《条例》的升级版,也是《条例》的4.0版。也就是说,2018年《条例》在保留原《条例》的大部分内容的同时,又全面总结了近年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制度创新的成果,做到了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另外,2018年《条例》的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看点
第一,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突出了“两个坚决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章规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2018年6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举行第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什么我们要反复强调这一点?面对国内国际环境的复杂多变,我们要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就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因此,要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到我们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如果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就属违纪行为,就要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此次修订《条例》,对“政治纪律”一章的修改和变动最大。新增的11个条款中,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规定就占到了5条,可见政治纪律的特殊重要性。从内容来看,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的规定等。这些新增条款都表明,我们党对政治纪律的高度重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无论违反哪项纪律,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我们要把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纪律建设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党的政治性与纪律性的有机统一和高度融合。
第三,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党内法规有七个类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第二个层次是准则。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的基本规定。第三个层次是条例。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第四个层次是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它们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我们看,《条例》作为第三个层次要把上两个层次党章和准则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比如说,党的十九大修改了党章,那么所修改的内容要体现在《条例》中。再比如说,党员违反了准则的有关要求,要被问责、追责,那么《条例》中就要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这样就落实了准则的要求,与准则相互呼应。另外,《条例》还要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比如,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益。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时代特征。2018年《条例》有一个特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也就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我们党把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的成果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并针对新型违纪问题和突出问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五,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王岐山同志曾说,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全是抓贪官。前面提到,2015年《条例》突出政党特征、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了纪法分开。也就是说,过去我们说的“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在2015年《条例》施行后就变为“某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表述变了。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二者合署办公以后,可以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里面,存在一个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衔接问题。2018年《条例》在修订中适应监察法实施的需要,完善了有关规定,实现了《条例》和监察法的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比如,《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党员,还是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了,按照相关规定,先由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再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之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释放出“越往后越严”的强调信号。我们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本身就表明了我们党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十九大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强调了三个“不能有”。第一个“不能有”: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我们党反腐败不是看人下菜的‘势利店’,不是争权夺利的‘纸牌屋’,也不是有头无尾的‘烂尾楼’”。2017年10月25日,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将继续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力度不减,特别是在相隔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再次修订《条例》,更是进一步拧紧党纪螺栓,扎紧制度篱笆。第二个“不能有”: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越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越要坚如磐石。第三个“不能有”: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另外,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这也凸显了“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联系电话:400-061-6586 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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