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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让资源税改革推动土地财政革新

    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即将开始向全国推开。国务院近日正式发文称,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原油(84.79,-1.02,-1.19%)、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

    直观看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推进强化了税价连动机制,有助于税收杠杆发挥出调节资源供给配置的作用。而更为关键的是,作为地方性税种,资源税转向从价计征方式能够提高地方财政实力,有利于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水平,并弱化其土地依赖情结。以此观之,应该考虑通过资源税改革来缓解中央与地方间的财税矛盾,帮助解决房价高企等顽疾,可谓善莫大焉。

    事实上,在经历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全国财政总收入的近六成归中央,而留在地方的仅有四成左右,财权上收、事权下放一系列举措加剧了中央与地方间的财税矛盾。地方政府因承担了较多的公共事务、享有相对较少的财权而普遍面临财政吃紧窘境,以至于近年来地方融资规模骤增,地方土地财政虚火旺盛,并被指为推高房价的始作俑者。但伴随着监管部门对地方债监管的收紧,以及楼市调控对上游土地市场的波及,地方财政资金流入再度受到考验。在这一语境下,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进,无异于是向地方财政雪中送炭。据估算,按照石油天然气5%到10%的税率计,每年增加的税收可能达到600亿元,而资源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这意味着这部分税收增量将源源不断地流向各地财政,缓解其资金缺口难题。

    在按销售量或者自用数量定额征缴资源税的方式下,税价之间发生了明显脱节。其结果是,资源品开采地环境污染补偿不到位、粗放开采行为受到了变相鼓励。但遗憾的是,在近期高通胀压力下,资源税改革因资源品价格的敏感性而颇有踌躇。也正因此,当下决策部门选择了以价格受行政定价机制调控的油气产品为突破口,体现了对资源税改革的审慎态度。但无论如何,资源税定价计征已成为未来改革的必然选择,只是覆盖所有资源品需要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而已。从试点实践的情况看,新疆从2010年6月1日起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在随后的7-12月里,油气资源税收入达21.64亿元,同比增收17.72亿元,同比增长452%。以此观之,资源税改革后对地方财税贡献将会有立竿见影的体现,必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

    可以预想的是,在资源税改革初期,油气生产企业必然会因实际税率的提高而增加成本压力。有测算显示,若油气资源按照5%从价税计征,假定其他条件不变,那么石油开采业的资源税成本将增加6倍、天然气开采业则增加3.5倍。但这只是改革初期的阵痛而已,毕竟多数企业拥有强大的市场适应力,改革的长期绩效就是刺激加工企业向集约化纵深发展,并鼓励新型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与此同时,随着资源税对地方财政贡献力度的逐步加大,其对传统“卖地”表外收入的替代效应也将渐次增强。当土地销售不再是地方政府赖以平衡收支的唯一源泉之时,土地市场将会更多地表现出理性。政府部门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将更多地从民生角度着眼,更加客观地审核开发商资质,当下对囤地等投机行为打击不力等现象也将会有所改观。一旦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纽带不再紧密,那么高地价推高房价的动力也将会随之弱化。以此观之,资源税改革不仅能够带动资源品市场体制完善,而且还能够帮助地方财税体制修正,让困扰多年的土地财政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资源税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极具标杆意义,不仅顺应节能减排的发展理念,而且身兼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职责。当然,随着资源税改革的深入,主管部门当进一步细化调整税率与税基等核心要素,并对可能产生的经济冲击做好积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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