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互联网平台治理。我主要讲四部分内容:一是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及平台治理的重大意义;二是互联网平台治理六大内容日渐凸显;三是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四是努力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新体系。
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及平台治理的重大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模式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模式
近年来,随着以淘宝为代表的交易类平台与以微信为代表的信息内容类平台的普及,平台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创新与产业组织的变革,平台思维已经渗透到产品的商业逻辑与企业的组织逻辑之中,平台经济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信息技术的驱动密切相关。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平台模式不断迭代,平台经济发展迅猛。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互联网平台经济1.0阶段。2000年前后,门户网站(以搜狐为典型代表)、电商网站(以淘宝网为典型代表)等互联网应用的诞生开启了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在此阶段,互联网平台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连接双边市场、促进信息沟通、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此时的互联网平台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广告,其市场影响尚未明显体现。
第二,互联网平台经济2.0阶段。2008年前后,互联网大型企业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网络游戏等领域的领先格局基本形成,各企业纷纷开始通过开放平台资源形成商业生态的模式加强其核心优势。相应地,互联网平台的价值核心逐渐由搭建信息平台转向商业生态建设,孵化高价值商业生态业务成为平台发展目标之一,商业分成等盈利模式不断丰富。如苹果手机上的应用商店APP STORE,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互联网开放平台。
第三,互联网平台经济3.0阶段。2015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我国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加速,包括协同制造、高效物流、智慧能源、现代农业等众多工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在这一阶段,BAT等传统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发展成为超级互联网生态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战略合作、流量开放等手段将其触角深入各个领域。同时,一些传统产业企业也逐渐采用互联网平台的协同共享模式,创新其生产和经营模式,数字经济日益兴起,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截至2016年12月,我国互联网企业市值排名TOP10基本上都是平台型企业。
从全球来看,2007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以能源、金融、电信领域主导,只有4家ICT企业;在2012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中,ICT企业率先复苏,如苹果公司;在2017年全球市值TOP10企业中,互联网企业快速崛起,在8家ICT企业中有5家互联网企业,如谷歌、亚马逊、FACEBOOK、腾讯控股、阿里巴巴。2018年8月,苹果公司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正式成为全球首家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的科技公司。
(二)互联网平台模式具有五大核心特征
第一,集聚性。互联网平台的集聚性是指平台企业能够汇聚不同地区、众多领域的海量产品和服务资源,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交换与资源配置。这种特性源自于互联网平台的两个固有属性,一是辐射范围不断拓展,二是平台规模无限扩大。
互联网平台的连接属性不受地域限制,随着我国互联网接入人数、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互联网平台的辐射范围也随之拓展。如借助电商平台,卖家可以把商品卖给全国各地的消费者。
在互联网平台模式下,数字化运作方式使企业经营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网络效应的存在促使边际收益不断增加,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效益曲线无限不交叉,从而使得平台规模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如京东以卖电器起家,依托互联网平台模式经营范围逐渐拓展到日用百货。
第二,开放性。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体现在服务开放、后台开放和流量开放三个方面。互联网平台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功能,是连接双边或多边市场上的各类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对用户几乎不设市场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服务向社会开放。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不断深化,腾讯、阿里巴巴、盛大、360等公司相继建立开放平台,将自身的后台端口向第三方服务商开放,从而实现后台的对外开放。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使用入口流量,力图将某些入口的流量优势通过共享的方式转化为整个平台的流量优势。
第三,双边或多边市场。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或多边网络效应,具体来讲是指平台一边市场的规模或效用会影响另一边群体使用该平台所得到的效用。如简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卖家(也即商家)和消费者两边市场。平台上的消费者用户规模越大,对产品的需求也越大,商家在平台上得到的效用也越大。因此,平台企业往往会采取扩大一边市场的用户规模来提高平台的交易量。
第四,寡占性。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和马太效应十分显著,细分业务领域的市场格局往往趋于集中,大型企业占据寡占地位。在发展较为成熟的互联网业务领域中,前两家大型平台企业几乎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如即时通讯领域的微信和QQ、视频领域的优酷和爱奇艺、点评领域的豆瓣和大众点评等。凭借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这些企业能够保持“强者恒强”的发展状态,细分领域市场格局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受此影响,新进入的企业通常会选择从一个还未被开发或者开发程度不高的细分市场切入,从而避免与已有大型平台进行正面竞争。
第五,生态性。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合纵连横的方式打破传统产业边界,以构建生态系统的方式创新商业组织模式,重构价值链生态圈。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基本完成生态化转型。如滴滴出行构建了涵盖网约车、出租车、公交、共享单车、代驾等多个领域的出行生态系统;腾讯通过QQ、微信、腾讯网、腾讯游戏、财付通等一系列业务平台构建了网络社区生态系统。
(三)互联网平台是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互联网平台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过程。从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所涉及的领域来看,互联网平台已涌现出电子商务平台(商务)、社交平台(社交)、即时通信平台(通信)、搜索引擎平台(广告)、直播平台(媒体)、出行平台(交通)、互联网金融平台(金融)、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等多个种类。从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功能或属性来看,可以分为信息内容类平台、交易类平台、其他类平台三类。
信息内容类平台提供信息的交互、检索和传播,有门户网站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平台、即时通信平台、网络视频平台、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等。
交易类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匹配与交易的载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P2P网贷平台、出行平台等。
其他类平台,如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物与物之间的信息交互,既不是交易类平台也不属于信息内容类平台。
从互联网平台所涉及主体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和混合型平台。第三方平台是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中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自营平台是传统的只涉及单边市场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平台方自身是供给方,如B2C的电子商务平台、共享单车平台等都属于此类平台。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互联网平台经营范围的不断延伸拓展,部分自营平台逐步向第三方平台转变。混合型平台是指既不是纯粹的自营平台也不是纯粹的第三方平台。
(四)平台治理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当前,互联网平台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模和影响力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现企业发展提质增效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是推动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一,有利于优化平台生态环境,有效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随着互联网平台生态化发展模式的不断演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在“3Q大战”(360和腾讯之间基于业务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爆发之后,互联网平台治理受到高度关注,相关部门进一步创新平台治理手段,提升平台治理能力,从而有效净化了平台生态环境,激发出相关主体的创新活力,营造了协同创新的发展氛围。随着平台治理的推进,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始转型,纷纷将自身生态系统向社会开放,从而实现创新驱动与共赢发展,如腾讯构建了Q+开放平台。
第二,有利于拓展平台发展空间,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互联网平台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是一个不断衍化逐渐发展的过程,其首先产生于那些具备天然条件的领域,如电子商务、信息传播等领域。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这些领域率先实现了由传统业态向互联网新业态的升级,有效推动了新旧动能的转换。以农村电商为例,其有效推动了我国偏远地区商品流通交易模式的优化升级。2017年上半年,我国农村实现网络零售额5376.2亿元,同比增长38.1%,高出城市4.9个百分点,占全国网络零售总额的17.3%。
第三,有利于提升平台运营能力,持续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互联网平台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企业深度挖掘用户需求,增加信息匹配;二是企业重塑服务组织模式,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三是企业平衡资源分配,提高供给效率。互联网平台能力的提升为共享经济创造了发展条件,企业借此实现了资源均衡化、普惠化的供给与高效分配。
(五)平台治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也是新时代社会型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
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于其海量用户和超强影响力而具有一定的准公共服务属性。平台治理内容不仅包括政府对平台的治理,同时也包括平台自身对其生态的治理。如发挥电子商务平台的力量来治理假货、发挥信息内容平台的力量来治理网络谣言等。完善平台治理,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智慧社会建设。
二、互联网平台治理六大内容日渐凸显
(一)海量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治理
规范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是市场监管必须面临的重要议题。但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时代,经营主体的海量化、个体化,竞争行为的线上化、分散化,都对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在传统电子商务领域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突出。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共查处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2万件,同比增长124.7%,案件量为近五年之最。另一方面,在新兴“互联网+”领域,不规范经营问题频现。如媒体多次曝光网络订餐平台在资质审核方面不严格,存在入驻商家无证经营、无实名登记、卫生条件差、食材无保障等问题,各地工商局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执法,但类似问题仍层出不穷。再如,蓬勃发展的网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问题的重灾区,影响范围广的如“e租宝”案件。这就要求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明确平台在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如何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建立健全审核、监管、评价机制,以避免对平台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健康安全等造成潜在影响或威胁,是当下推动新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对平台治理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内容治理
随着社交平台蓬勃发展,信息发布主体更加多元化、分散化,自媒体传播以其自由、便捷、迅速等特点,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信息传播渠道和思想表达空间,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中,“人人即媒体”成为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自媒体平台存在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内容也日益增多,如谣言、恐怖主义信息、低俗内容等。此外,各种违法犯罪的信息借着自媒体平台加速扩散,如以抢红包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打着所谓的“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如何监管自媒体平台并进而发挥其作用,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既需要监管部门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落实平台责任,督促平台承担相应的治理职责。
(三)平台垄断与竞争行为的治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种具有很强网络效应的经济模式,往往表现出“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如阿里巴巴在电子商务领域、腾讯在社交网络领域、百度在搜索引擎领域等,都取得绝对主导的市场地位,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忧虑。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合并事件,如美团与大众点评、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携程与去哪儿、58同城与赶集网、百度外卖与饿了么等。如何重新认识和合理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一家独大”现象,是平台治理面临的重要议题。
(四)数据安全及合规利用的治理
近年来,随着数据量的指数级增长以及以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创新,数据管理能力和安全利用问题不断引发人们思考。一方面,传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海量数据收集对用户形成全面追踪,深度挖掘使用户隐私的暴露风险大大增加,数据泄露事件频发,如亚马逊数据库医疗数据遭泄露。另一方面,数据流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如企业可能面临境外属地执法部门强制披露数据的情况,从而提升了数据泄露风险。因此,规范数据流转过程,建立有效风险规避机制,既是对平台上数据的所有者负责,也有利于保障数据使用者权益。
(五)自然人主体的税收征管治理
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与此相伴随的税收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据统计,与实体店相比,自然人商家2016年少缴税600亿元,预计2018年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造成电子商务与实体店的税负不公平。
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都是当下正在蓬勃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自然人主体广泛参与经济活动对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和收入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兼顾线上与线下、效率与公平,在支持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好体现行业公平,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是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六)平台型就业的劳动关系治理
作为平台经济的典型业态,共享经济的快速崛起正在深刻改变传统就业模式,由于进入门槛低、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共享经济吸引了大量个体参与,正在形成庞大的新型劳动者群体。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个体与平台之间并不是传统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处于自由职业状态。这种新的就业模式,也引发了在增加劳动者工作自由和收入的同时如何保障自由劳动者权益的新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平台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一)有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初步形成
为推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现有法律法规对各方责任与义务进行初步明确,另一方面在出台新政策和监管实践中大力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
第一,平台责任的主要方向基本明确。具体而言,民事责任方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平台在提供的服务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时承担单独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平台上用户上传或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平台上用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其他经营者权益等行为的,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平台违反法定义务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的规定追究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平台作为行政相对人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税收环境利于纳税人和小微企业。例如,纳税人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方面,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三,创新和竞争环境较为宽松。政府对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新兴业态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互联网行业中发生的各类竞争热点事件密切跟踪关注,尽量用市场规律解决问题,在确实侵害到用户权益等情况下果断介入。例如,2011年淘宝店家因保证金新规围攻淘宝,商务部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推动平台规则制定;2012年360诉腾讯垄断案件,引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搭售、捆绑等优势传导行为,工信部由此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另一方面,在网约车补贴战、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美团和大众点评并购等一系列事件中,相关部门基本都采取了不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的态度。
(二)政府管理的协同机制与手段建设逐步完善
第一,部门协同政企联动的治理模式初步建立。一方面,多部门针对融合业务齐抓共管,如交通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另一方面,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如腾讯联合反电信网络诈骗产业发布“守护者计划”,利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云存储能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网络黑产打击行动,2017年上半年,协助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网络案件共计104件,抓获人员2462人。
第二,平台企业的主体义务逐步明确。首先,要求平台加强规则制定,履行秩序维护和内容管理义务。如商务部2014年出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的规则制定、修改、实施提出了规范要求。
其次,要求平台落实用户资质核验义务。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平台上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的用户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平台应对该类用户资质进行核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公众号对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有管理义务,管理不当者,平台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
再次,要求平台加强用户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管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平台应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第三,信用体系应用不断加强。近年来,我国在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探索。一方面,整合各行业信用系统资源,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如依托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人民银行等40多个部委协同合作,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信用机制约束平台和用户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互联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如工信部已建成企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正加紧研究推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灰名单)和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黑名单)机制。同时,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已经正式启用,今后将逐步完善以“两库”“两单”为基础的信息通信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治意识与能力显著提高
第一,平台规则制定和用户管理逐步完善。一方面,加强平台秩序维护。如淘宝网推出了《淘宝规则》,内容覆盖用户从注册到经营、交易到评价的全部过程,此外,淘宝网还制定了行业市场规则、营销活动规则以及临时公告等100多项具体规则,对维护淘宝网正常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内容管理。如微信平台在《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规范中列举了十余项违规内容类别及具体违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平台内容的规范和管理。
第二,平台自身能力不断提升。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京东设立了1000万的退换货保证金,当第三方卖家在一定时间内不回应消费者退换货要求时,将启用保证金先行退还消费者相应货款。另一方面,加强安全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如微信设立了微信安全中心,向用户普及安全防护知识,设置账号冻结、解冻等安全工具,此外还建立了用户投诉维权机制,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四)企业联盟与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日益增强
第一,企业联盟成为行业协同共治的重要形式。一方面,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如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发布了《外卖配送服务规范》,规定了外卖配送的服务机构要求、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异常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内容;滴滴出行、36氪、饿了么、e袋洗、小猪、优酷土豆等41家分享经济企业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分享经济服务自律公约》,共7章、32条,倡导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主创新、优化服务4项原则,包括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用户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平台从业者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保护平台从业者信息安全等内容。另一方面,建立行业内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蚂蚁金服、京东金融、陆金所、网信集团等17家会员单位集中签署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协议》,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降低资金风险。
第二,行业组织成为政府、平台与用户的协调平台。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受工信部委托设立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利用电话、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多种渠道受理网络举报,建立网络曝光台,协助相关部门处置不良APP和网站、垃圾短信。仅2017年7月,12321举报中心就接到手机应用软件举报77428件次,涉及平台应用23592个,联合百家应用商店下架处置恶意移动应用458款。
(五)社会监管与公众参与的约束效应愈发显现
第一,媒体监督力度加大。如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饿了么无证经营”“车易拍竞价欺诈”“淘宝大众恶意刷单”等问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及时约谈处置相关涉事平台企业,及时遏制了行业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态势。
第二,用户消费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大大提升,在权益受侵害时主动寻求相应维权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公共事件的舆论效应呈现。如魏则西事件、徐玉玉事件等,暴露出了一些监管盲区和漏洞,加速了相关行业的改革步伐。
四、努力构建互联网平台治理新体系
(一)着力增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思维理念
从总体发展考虑,互联网平台治理应着力于提升治理思维理念,优化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充分激发互联网平台经济活力,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积极培育新兴业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维护用户权益,确保个人信息、数据、意识形态等安全。具体而言,互联网平台治理需要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二是线上和线下同步治理,三是立法和技术并重治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一个复杂生态系统,其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政府监管或企业自律,应在政府监管下充分发挥企业自主能动作用,开展政企协同治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问题不仅体现在线上,更多的是线下问题向线上的延伸或转化,必须坚持线上线下统一规范、同步治理。既要根据平台经济发展趋势,加快互联网立法建设依法监管,同时又要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开展科学监管,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二)着力完善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制度环境
第一,对关键性领域应尽快出台专门性法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现有政策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相对分散,权威性不足,亟需专门立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主体利益,亟需出台电子商务法。
第二,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台新的监管政策。由于法律的出台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相对而言,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则周期更短、灵活性更强,行业管理部门应提高政策的时效性,及时回应市场发展需求。
第三,应避免用旧思路管理新业态。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与非平台经济不同的特性,应该以促进发展为指引,制定出适应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管理政策。
第四,尽快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责任义务。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区别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平台的权责,减少平台应承担责任大小的随意性,同时,避免赋予平台过多的责任,以充分释放平台经济的活力。
(三)着力搭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协同机制
第一,加强政府内部的协同。许多互联网平台经济业态的发展具有跨界融合性与跨区域性,这意味某一业态的发展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多个地域。因此,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提升治理效率。
第二,加强政府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协同。优化“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与政府管用户的双重管理模式。
第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首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政府与平台之间的沟通渠道,制定实施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其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平台治理中。
(四)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治理的手段建设
第一,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应将以往重事前审批为主的监管方式,积极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注重“管主体”转变为注重“管行为”,不断降低事前准入门槛,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治理能力。应充分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典型平台的突出问题,如交易类平台的假货问题、信息内容类平台的网络谣言等问题,进行精准高效管理。对于交易类平台,应加强对平台信息的采集与分析,推动实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对黑灰产业链进行溯源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息内容类平台,应提高对网络谣言源头与流向的识别能力,并及时进行辟谣。
第三,完善多层级信用体系,对各主体行为进行高效约束。互联网平台上存在海量主体,信用体系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精准管理方式,是互联网平台治理的重要抓手。大家在淘宝上买东西都会先看看评价,然后看看淘宝店铺的评分,这实际上就是用信用的方式来识别优质产品、优质店铺。同时,建立各平台间的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通过加强各平台之间的信用合作,建立类似“行业信用库”的信用记录库,提高个体失信成本,共同促进业态的健康发展。
(五)着力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作用
第一,鼓励企业在平台责任边界内,制定更加合理的内生规则。平台企业应制定更加公平、清晰、透明的规则,明确平台生态下的各类主体的基本行为底线,利用协议、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保证规则的履行效果。
第二,鼓励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平台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实施,如身份核验制度、行为日志留存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服务和产品质量保障制度、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等。同时,平台企业应提升技术手段及应用能力,支撑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行业规则制定,履行更多社会责任。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规则制定、手段建设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应鼓励这些企业主动参与行业标准或规则的制定,将经验中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内容转化为行业内的普遍性标准规范,推动整个行业自律自治。
今天我的汇报就到这儿,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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