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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发挥法治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提出,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到2050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稿。这些都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关于法治的重大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今天我主要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谈一下自己的体会,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

 

  一、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辩证关系

 

  从原理上、逻辑上来看,改革发展稳定是相互支持、内在统一的共生关系。

 

  (一)改革发展稳定

 

  1.改革是动力机制

 

  改革,就是解放思想、不断创新,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解放生产力。改革的反面是思想僵化、固步自封。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全球有13个经济体实现了持续25年以上的高速增长,而其共同特征就是坚持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可以说,我国4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就是在党的正确的改革开放路线的指引下,调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取得的。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今天的发展成就;不继续深化改革,也谈不上未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今天要坚持改革的大方向不动摇。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2.发展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邓小平同志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句话在过去、现在乃至未来,都不过时。因为只有发展才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刚需。当然,发展还是我们实现政治凝聚、社会稳定的基础。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例如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甚至百分之二、百分之三,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都要靠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也特别强调,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特别是今天,虽然我国发展成就是巨大的,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只有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满足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地区差异大、社会差异大等不均衡问题。发展是解决问题的钥匙,所以我们依然要强调发展。

 

  3.稳定是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

 

  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改革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从长远来说,改革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推动着我国的发展,实现发展成果的共享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稳定的社会环境又把改革发展推向纵深。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是内在统一、相互支持的,认识到这一点并不难,因为这在我们的社会中是有共识的。那么,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实际上,改革发展稳定的这种内在统一、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是自然而然或者必然的,要想实现这种效果,需要有高超的顶层设计和丰富的实践智慧。甚至我们要看到,在特定地方、特定事项中,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紧张关系的。

 

  (二)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

 

  1.改革和发展

 

  我们知道,不改革就没有发展,至少没有更好更快的发展,这是从整体、宏观角度来讲的。但是在微观层面,就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来说,改革不必然带来发展,为什么?因为改革是一种探索,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是有风险的。改革完全有可能走弯路,甚至会出现偏差和错误,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改革有时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看到今天取得的重大改革成就,同时也要接受在具体的改革事项上会有改革成本。但尽管如此,我们依然要坚持改革,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打破陈规。如果我们担心犯错误,不敢勇于挑战既有的利益格局,不能积极探索,不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社会就会陷入僵化,我们就会失去发展机遇。因此,我们既要坚持改革,又要善于控制改革风险,避免头脑发热、主观意志造成的对发展的破坏。这就需要我们将改革的观念指引和发展的实践要求结合起来。所以我们说,重大改革要先行先试,这样就能把改革的风险降下来,先进行试点,得到成功的经验后再去推广,如果不成功就不这么做了。只有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我们才能把改革的主观性和它可能带来的问题尽可能地控制到最小。

 

  2.改革和稳定

 

  改革取得的成就当然有助于稳定,但它也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有利于稳定。我们经常讲,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从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角度来说的。但是,改革路上始终存在着个人利益、群体利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某些不一致,进一步讲,改革之“改”就是破旧,改革之“革”就是不断立新。也就是说,改革的过程总是在不断突破现有利益格局,对现有的稳定秩序是一种打破和再造。

 

  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部门利益和社会福祉、地方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意味着审慎的权衡和取舍。我国的改革也普遍存在着改革和稳定之间的艰难平衡,特别是现在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它遭遇的矛盾将尤其尖锐化。

 

  那么,是不是我们在遇到了压力、矛盾后,改革就要退缩了?那不行。如果我们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敢进行改革探索,不敢触碰既得利益,实际上社会上的破坏性能量并没有消失,而是潜滋暗长,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改革。

 

  改革需要决心,需要意志,还特别需要智慧。亨廷顿讲,改革比革命的难度更大。为什么?因为革命的目的就是让政治两极分化,简单地用二分法把力量分为进步势力和反动势力,这样有利于进行革命的动员。但改革者的任务是要尽量去弥合社会的分歧和消弭这种分裂。所以亨廷顿说,一个成功的革命者无须是政治巨将,而一个成功的改革者则必是一流的政治家。这是他看到的改革和稳定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改革者既要有担当,又要有坚定的意志。成功的改革者必须深谙“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必须小心选择改革的时机、步骤和方法。

 

  3.发展和稳定

 

  发展和稳定之间也并不总是并行不悖的。发展当然是好事,发展有利于长远的稳定,但是发展也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不稳定,因为发展的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均衡发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不均衡发展是社会生活的常态。

 

  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们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发展也是不均衡的,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均衡、不同领域的不均衡等始终存在。从时间的纵向来比较,我们的生活都比自己的父辈过得更好,都比自己的过去过得更好,但是为什么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发展,是因为人们主要不是在做时间性的纵向比较,而是进行空间性的横向比较。我们总是横向与别人比,所以无论发展有多快,只要不均衡存在,就会对稳定构成压力。实际上,绝对地追求均衡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我们绝对地追求均衡和稳定,又会伤害社会创造的动力。这是一个难题,我们将始终在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再均衡的动态调试过程中兼顾发展和稳定。

 

  因此,我们既要看到改革发展稳定正相关的一面,这有利于坚定改革的决心、发展的雄心和稳定的信心;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们更要高度重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紧张。改革发展稳定是可以统一起来的,但这不等于三者在实践中总是能够统一起来,“可以”和“能够”两者之间的距离最考验我们的实践智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我们要改革,改革的步骤、方法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改革既要尽可能大地以社会共识为基础,又要考虑社会可接受性的问题。我们要发展,要激发社会活力、要保护产权、要鼓励创新,同时,发展就要调动积极性,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兼顾发展成果的普惠性,要建立日益完善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食品安全保障,让社会绝大多数人获得安全感、幸福感,这样社会才是稳定的。因此,我们要善于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要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从发展来看,不能只为数量,而要重质量,既要有顶层设计的理性规划,又要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敢闯敢试的实践精神。当然,做到这样的统筹兼顾并不容易。这时,我们才可以从中发现法治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二、法治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法治的作用不是几个要点可以简单概括的,这里我主要讲四个方面:第一,法治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第三,法治是发展的“推进器”;第四,法治是稳定的“压舱石”。

 

  (一)法治是最好的“防腐剂”

 

  法治是什么?法治不是治民的工具,其首要作用是治官,也就是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这是由权力的公共性决定的,这种公共权力的运作不能背离公众期待,不能肆意妄为。科学、系统、管用的一套权力控制系统,是实现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保证,也是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的必要条件。当然,权力的控制涉及很多领域,包括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现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严于国法都是实现党要管党的重要措施。权力要被控制,还包括通过监察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司法建设来实现权力的控制,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权力控制方面通过法治来反腐取得了重大成就,这里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党内法规建设

 

  打铁必须自身硬。我们党要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就必须破解自我监督的难题,刀刃向内,进行自我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和修订了14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2019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并且特别强调要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党内法规的日益完善,可以极大地促进党要管党的目标,实现权力控制的目的。当然,今后在党内法规这个领域,我认为除了要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更重要的是执规必严,让党内法规真正落地。

 

  2.监察体制改革

 

  腐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最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反腐的广度、力度都前所未有,当然我们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反腐上,与过去的很大不同在于我们现在逐步将反腐的工作机制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形成了反腐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因为一时需要或者一种阶段性目标而去做的。

 

  目前,监察体制的相关内容已经载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经施行。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反腐工作机制也已经建立起来。当然,并不是说我们取得的成效喜人,就等于我们没有问题。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监察体制的程序机制和工作制度,尤其是加强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在监察工作中注意保障人权,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权。

 

  3.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我们要继续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大力度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真正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特别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实效。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我们看“重点任务”“迫切需要”这些词,也能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们的很多工作确实得到了积极推进。比如,现在正在推进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改革。什么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也就是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监督。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也就是执法过程要通过音像、视频方式等记录下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让执法活动变得越来越规范、让权力受到控制的重要举措。三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也就是作出重大决定时要进行法制审核,不能依照个人意志来决定。那么,要通过哪些方面进行审核?要落实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要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法治政府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中心地位。为什么?因为每个人都离不开政府部门,人的一辈子可能不和法院打交道、不和检察院打交道,但没有谁可以离得开政府部门,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会和政府的某些部门有联系,所以控制行政权力是非常关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就是提高司法中立性和公信力。比如,设立巡回法庭,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由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审理,这就摆脱了特定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再比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改革、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改革、错案终生追责等,都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一些问题也依然存在。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内部监督、队伍管理还有薄弱环节,存在“灯下黑”问题,司法作风不正、违纪违法情况仍有发生,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存量不少,增量仍在发生,需要高度重视。因此,唯有公正司法,改革发展稳定才能够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

 

  总的来讲,我们要通过法治控制权力,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党要管党的目标,通过监察体制让反腐制度化常态化,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促进行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司法公正守好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阳光下运行,腐败才能够得到真正的控制,改革才不会偏离公共的福祉,发展才有利于人民的普遍共享,稳定才是和谐生活的写照。

 

  (二)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

 

  法治为什么能对改革实现一种控制?因为法治的意义首先是固根本,让改革不偏离方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都是改革必须遵循的前提,都是全民最大的共识基础。因此,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法律为主干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维护政权安全、实现国家有效运转、社会有序运行和人民获得权利保障的基本遵循,是保证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重要机制。

 

  强调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还在于要想改革,一定要有强大的社会共识基础,如果大家都不认同,改革是推进不下去的。那么,改革纳入法治轨道有什么好处?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被大多数人认同并且通过的,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也使改革获得了民主的支撑。因此,通过法治可以防止改革变成比较任性的措施。改革是变法,是变过时之法、陈旧之法,但改革不是“为新而新”,不是瞎折腾,更不是变戏法。改革一定要遵循基本的程序和规则,接受法治的引领,特别是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利益主体多元的条件之下,我们刚才也讲到,改革对于发展和稳定是有某些压力的,是有些紧张的,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是非对错来判断某个具体的改革措施,也不能够简单地去要求人民群众提高觉悟、勇于牺牲,我们必须在不同利益博弈中去取舍、判断,只有遵循法治才能让改革无限接近公平合理的最佳目标。我们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就是要对改革实现一种制度控制,假如没有这一条,改革本身就失去了强大制度保障。

 

  我们讲法治是改革的“控制阀”,不是要让法治成为改革的绊脚石。著名法学理论家卡多佐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我们每每在这一点陷入严重的矛盾。无法消除和无法限制的静与动,有着同样的破坏性。这是卡多佐提出的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难题。过于滞后、呆板、机械的法律制度会成为改革的阻碍,也会让法律最终失去它的生命力;但如果我们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就对法律弃之不顾,又会伤害法律的权威。因此,我个人也不认同“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等说法。这种主张认为,只要改革取得的实际收益大于违法的负面效果,那么这样的违宪、违法都是良性的,是可以接受的。这种立场或者观点最大的问题是,假如每个人或者每个部门都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去判断哪一部法律是有效的或者法律的哪一个条文是有效的,我们的法律还能统一实施吗?可以说这种主张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

 

  那么,怎样解决稳定性和适应性问题,让改革有法律根据,而法律又不会构成改革制度障碍?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秉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这实际上就是要为改革预留空间。同时,它也对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也就是说,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并且当法律确实对改革构成障碍时,要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改废释。

 

  (三)法治是发展的“推进器”

 

  法治为什么能够推进发展?因为它能够稳预期。为什么法治优于人治?就是因为人治有不测之忧。法治明确规定公开张榜、普遍告知,这样一来大家对它就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而人治的问题就在于不知道人会怎么想,所做的决定以后还会不会变。因此,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是其典型特征。法律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大的预测、评价、指引的能力,当然,也并不是说只有法律才有这样的能力,比如政策、命令、文件等也有一定的预测和指引能力,但是政策、文件等毕竟比不上法律制度所具有的长期性、可靠性。正是因为有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人们才获得了发展、创造的积极性和动力。

 

  我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律秩序也逐步建立起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私有财产保护、不断维护个人价值和尊严,才为我们的创造和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的全面繁荣。反过来看,如果没有财富安全、人身安全、制度保障,这样的社会一定是没有发展动力的社会。

 

  法治不仅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让大家有信心去创造、发展,它还是一个保证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以立法高质量发展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尤其离不开法治,我们要想追求高质量发展,追求可持续、协调、绿色发展,对法治的依赖就会更大。这是因为市场主体具有多元性、自立性,如果没有法治控制,在能源资源领域就可能出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的问题,在食品卫生领域就可能出现以牺牲其他地区、其他人群的利益为代价去发展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则可能出现以抄袭、盗版、剽窃等不当手段去发展的问题。因此,改革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只有和法治相结合,才能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才能尽量克服市场的自立性和盲目性。当然,前述的这些问题也说明,法治要想实现推进高质量发展,不仅法律本身需要完善,更要强化法治在落实方面的保障机制和实施机制,而且后者更加重要。

 

  法治不仅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利于均衡发展。发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不均衡性。当前,发展也有很多不均衡问题,撇开我们熟悉的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均衡,发展的不平衡还包括劳动力要素在资源配置中被低估、税收的社会调节能力比较弱等。在历史上,社会分化达到严重的程度就会爆发周期性革命,这种周期性革命是以社会的长期动荡、生产的巨大破坏换来的重新洗牌,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因此,我们要用法治作为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要通过法治手段调节发展严重不均衡的问题。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让所有人都获得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尊严和生活保障。法律不断完善税收的调节机制来防止社会分化的不断加剧,法律通过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制度来促进发展的共享性。相比于通过革命手段的强制,法治手段要温和得多,也理性得多。同时,法治还能在实现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尽量地保护社会的创造性。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一种观点,尤其是一些国外研究者,他们说中国是低水平法治与高速度经济增长同时并存的,他们觉得这个情况很特别,而且难以理解。为什么?我们刚才讲,法治是要推动发展的,那么法治状况如果不好,发展肯定会受到阻碍。可是他们说,中国是低水平法治和高速度经济增长同时并存。我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在根本上否定了法治对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而认为法治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意义不大,甚至可能还是障碍,这就会影响我们对法治建设的信心。那么,“低水平法治与高水平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这种说法的问题出在哪里?在我看来,问题出在偷换概念上。我们看,这些人在描述法治时,用的是低水平法治,而在描述经济增长时,则用的是高速度增长。也就是说,他们一边用低水平,另一边则用高速度,水平和速度本身就是两个不同话语的概念,但是他们同时用在了法治和经济增长上,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偷换概念。那么,如果我们换一种说法,比如说中国的高速度的法治建设进程和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同时并存,这不就成立了吗?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速度确实是高速度的。所以说,不能一头用水平来形容,另一头却用速度来形容。中国的法治确实没有达到高水平,我们要客观承认,所以我们才要全面推进。但是,我国的法治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水平是在不断提升的。同样的道理,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很快的,但我们还不能说中国的经济达到了高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出席华盛顿州当地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举行的欢迎宴会并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美国的七分之一,排在世界80位左右。所以说,我国经济实际上没有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法治可能也没有达到非常高的水平,但无论是经济还是法治,我们发展的速度都是很快的。因此,我们要善于跳出观念误区,坚定地以法治推进发展、促进绿色发展、促进均衡发展。只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我们才能够旗帜鲜明地反对“发展是主要矛盾、法治是次要矛盾”“发展在前、法治在后”等错误观点。

 

  (四)法治是稳定的“压舱石”

 

  法治的一个非常明显的指向性就是维护秩序。在中文语境下,法治的“治”就是指社会秩序。大治的社会就是太平盛世。反之,我们经常讲的一个词叫“治乱循环”:治是有序,乱是无序。所以,法治强调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法治为什么能够维护稳定?因为法治是以制裁为手段,以保护为中心,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法治首先是一种威慑、一种制裁,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打击违法犯罪为重要手段,维护政治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当然,我们只看到这一点是不够的,或者说只关注到法治的制裁性的一面还不是现代法治。传统中国的法治为什么没有亲和力?实际上也和人们只看到法的制裁性有关。所以,现代的法治与其说是一种制裁,不如说是一种保护。真正稳定的社会绝不是一味地威慑、高压和强制,真正的稳定是建立在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以及切实关心人民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问题上的。法律要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制度设计要能够照顾绝大多数人的福祉,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稳定的作用。只有公众切身感受到法治带给他们的好处,社会才会形成秩序,人们才会信赖法治。

 

  当然,这种稳定的要求反过来也对法治提出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的内在价值约束。我们讲法治是稳定的“压舱石”,还因为它是维护稳定的一种长效机制。现在,我们的矛盾纠纷很多,甚至将来这种矛盾纠纷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尖锐。那么,只有把它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够得到有公信力、有说服力、有根据的解决。

 

  这里也涉及维稳和维权的关系问题。其实,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或者反过来讲,维权才是维稳的基础。要想实现稳定,首先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否则维稳就成了本末倒置,甚至成为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假借和外衣;只要不侵犯人民的权益,我们就有坚决处置无理取闹的底气。为什么我们有时没有底气?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很好地做到维权,所以维稳也没有底气。有些地方在维稳的过程中会出现“闹得大的大解决、闹得小的小解决、不哭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不断增加维稳的成本,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从而让某些政府部门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恶性循环,而这从根本上是不利于长期稳定的。所以,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去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总的来讲,法治作用于改革发展稳定。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要从操作层面上尽可能地统一于法治,因为法治是解决三者之间内在紧张、实现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总是不遗余力地强调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其实,我们也知道,法治并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带来人人满意的结果,但我们依然要厉行法治,因为民主法治可以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法治提供了社会利益冲突的和平解决方案,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唯一长效机制,也是我们和谐生活的根本凭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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